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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去世后,十几年没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要求分走一半遗产!法院:不享有继承权

2020-07-06潇湘晨报 A- A+

继父去世后,十几年没来往的继女突然现身,要求分走一半遗产!法院:不享有继承权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一件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放】

  沈先生去世后,他的父亲沈老伯继承了儿子的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不料,沈老伯刚刚出售房屋以用作养老,小芸便以沈先生继女的身份,要求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一半的份额。

  1982年8月,沈先生与小芸的母亲林女士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当时小芸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沈先生与林女士都是某食品厂的正式职工,结婚后,分别在该厂集体宿舍居住。1988年3月,食品厂分配本市一间房屋给沈先生、林女士及小芸三人共同居住,三人户口亦迁入此处。1995年小芸结婚后,便不再与沈先生、林女士共同居住。2000年1月,沈先生、林女士家庭矛盾不断,二人以因性格不合为由协议离婚。离婚后,沈先生分得2万元房屋补贴,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此后,直至沈先生去世,小芸与他几乎再无来往。

  2000年7月,沈先生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通过买卖取得系争房屋产权。2014年6月,沈先生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仅留父亲沈老伯一人健在。沈老伯通过公证,于2015年2月办理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2016年1月,由于沈老伯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故将系争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售作为养老使用。

  小芸向法院提出主张:“我作为继子女有权继承沈先生的房屋,请求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的一半份额,即50万元。”

  沈老伯辩称:“一是我儿子没有抚养过小芸,小芸也没有照顾过我儿子,小芸没有继承权。我儿子结婚时就是住在集体宿舍,房管局有证明小芸一直住在江浦路。1988年房子分下来小芸与我儿子才一起居住,当时她已经成年,公证处是考虑到这一事实才没有将小芸作为继承人。二是我儿子离婚后无处居住,当时他只有2万元,付不起房款,是四个姐弟凑钱5万,加上他自己的2万,总共7万元才买了系争房屋。三是我儿子从2000年离婚后到2014年去世,15年间小芸从来没与他有来往。”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芸与沈先生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不享有继承权。小芸要求依法继承沈先生的房产出售款的一半份额,即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一,“有扶养关系”是继父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继承法第十条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为继承主体。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既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一般而言,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其二,沈先生与小芸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庭审中双方陈述表明,沈先生与林女士结婚时,小芸已满16周岁,三人没有共同的居所,沈先生仍住单位集体宿舍。沈先生、林女士与小芸三人不具备共同生活的条件,不足以认定实际共同生活。1988年3月单位分房,沈先生、林女士和小芸才开始共同居住,此时小芸已成年,参加工作,沈先生对小芸不存在抚养事实。即便如小芸所述,与沈先生之间形成主要抚养关系,但抚养时间也只持续一年多,且受制于当时居住条件,共同生活的事实也难以成立,故不足以认定沈先生与小芸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其三,小芸与沈先生之间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赡养关系。沈先生退休前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退休后亦有退休工资,不依靠小芸经济扶助和赡养。沈先生从2000年离婚后到2014年去世,十余年来,小芸与沈先生少有来往,且从未对沈先生给予任何经济上资助。沈先生去世前,曾多次生病住院,小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沈先生的生活及生病住院进行看护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可见小芸既未向沈先生提供主要经济来源,也没有在劳务、生活等方面给予沈先生主要扶助,小芸与沈先生并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女与继父之间的赡养关系。

  其四,没有扶养关系的小芸不应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鼓励亲属之间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相互帮扶、供养,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不能因沈先生与林女士结婚时小芸未成年,沈先生将工资交给林女士,就简单推定沈先生对未成年的小芸在经济上进行了供养,小芸与沈先生之间就形成了扶养关系。同样,也不能因户籍登记为父女关系,就认为小芸与沈先生构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父女关系,小芸对沈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即使沈先生对小芸进行了短期的抚养,在小芸未对沈先生进行任何赡养和扶助情况下,如认定小芸与沈先生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支持小芸继承沈先生的遗产,显然与市民社会一般的公正观念相去甚远,亦有悖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文中当事人、单位、地址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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