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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安装具备摄录、存储功能的可视门铃是否构成侵权?

2020-07-07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住宅居民安装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门铃装置,但此类可视门铃客观上可能会将相邻方的日常出入信息完整记录下来,有侵害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之虞,故其安装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本报讯(通讯员王长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有关可视门铃的相邻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二审经过现场勘查及演示,认为涉案可视门铃虽具有摄录、存储功能,但未对公共利益和同楼层邻居的隐私、通行等权利造成实质妨害,故结合案件事实改判涉案可视门铃无需拆除。

  公共电梯口安装可视门铃被起诉

  尤某和辛某两家入户门相对,是共用一条走廊的邻居。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大家都流行用可视门铃代替过去的猫眼,不仅能看清门外来访人员的模样,还能摄录和存储门外发生的情况。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尤某于其入户门左侧墙面上安装了一个可视门铃,该位置正好对着电梯。

  第二天,看到门铃的辛某坐不住了:可视门铃对着电梯,自己家每天进出电梯的时间和人员,都可能被监视着。辛某认为这是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遂与对门邻居尤某理论。双方争执不下,辛某将尤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尤某拆除可视门铃。

  一审:可视门铃的位置对个人隐私造成一定妨碍

  2019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庭审后,尤某将该可视门铃移至自己家入户门的右侧,即楼层电梯的左侧墙面上。

  但一审法院查明,尤某家安装的可视门铃带有摄像功能,可通过手机上的程序开启拍照、录像功能。一审法院认为,尤某在其入户门右侧安装了可视门铃,可视门铃系安装在辛某与尤某共用的公共走道上,位于该楼层电梯门的左侧。门铃可视范围及于电梯出入口位置,且该可视门铃可由尤某通过其安装于手机上的程序远程操作开启拍照、录像功能,即使尤某主观上无窥视辛某活动的故意,但综合考虑可视门铃安装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其在客观上对辛某隐私造成一定妨碍,故辛某要求尤某拆除可视门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尤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被告:为涉案门铃安装挡板

  二审期间,合议庭法官一行至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涉案门铃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35厘米,与尤某入户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为9厘米,与电梯按键的水平距离为50厘米。涉案门铃的安装方向未朝向辛某的入户门或者电梯出入口。

  根据现场演示的情况,辛某正常通行的情形下进出电梯口并不会被拍摄到,正对电梯按键站立的情形下,可以拍摄到右手臂的一部分。

  此后,尤某二审期间在涉案门铃朝向电梯出入口一侧自行安装了蓝色塑料挡板,门铃的可视范围进一步缩小,只有紧靠尤某房门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摄录到。

  此外,尤某还书面承诺在可视门铃使用期间会维护挡板的完整性,如有损坏会及时修复,否则愿意承担门铃被拆除的后果。

  二审:可视门铃未造成实质妨害

  上海一中院认为,通往电梯出入口的走廊,虽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通道,但辛某一方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范畴,受法律保护。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住宅居民安装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门铃装置,尤某基于自身财产安全等合法目的需要,安装具备上述功能的可视门铃,本身并无不妥。但此类可视门铃客观上可能会将相邻方的日常出入信息完整记录下来,有侵害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之虞,故其安装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本案中,涉案门铃虽具有摄录、存储功能,但经过现场演示可知其可视范围有限,并不能记录辛某一方进出住宅的信息,对于辛某可能产生的影响亦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同时,鉴于涉案门铃及挡板安装的位置及体积大小,其本身亦未对辛某的通行、安全等相邻权利造成妨害。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门铃并未对辛某隐私等权益造成实质妨害,遂改判无需拆除。

  上海一中院同时指出,如果涉案小区业主对于利用公共部位安装可视门铃等物件有相应决议或者物业管理规定的,本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业主委员会等民事主体另行起诉追究相应责任。

  法官:当事人有注意义务

  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本案主审法官娄永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同自然人对于隐私的关注程度以及新生事物的接受过程难免有别,由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也实属正常。当事人在安装、使用此类门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在遵守所在小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房屋楼层的结构布局,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安装的可视装置客观上可以监控、摄录相邻方的出行信息,超出合理的限度,比如摄录范围可以覆盖相邻方的入户门、必经通道等,对相邻方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现实威胁的,则可以认定安装行为对于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实质妨害,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调整安装位置。如因房屋结构限制没有合理安装位置的,则应与相关方协商解决,或者选择安装不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普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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