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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未查出肺癌 体检中心该赔偿吗?

2020-07-08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如果自身患有疾病,体检中心却未检查出来,患者能否以医疗损害责任为由维护自身权益,体检中心又将承担什么责任?

  随着健康管理意识的提高,每年体检普遍成为大众生活中的必选项。那么,如果自身患有疾病,体检中心却未检查出来,此类纠纷该怎么解决?

  不久前,王先生在医院做胸部CT时,查出有肺部肿瘤。医生建议王先生提供近两年胸部检查的影像资料,希望通过对比观察肿瘤发展的进度。王先生想起,2018年单位曾经组织过体检,在某体检中心拍过胸片,当时检查报告显示“两肺心膈未见异常”。王先生遂将该体检胸片交由医生。经医生诊断,当时他的肺部已经存在肿瘤。

  得知结果的王先生难以接受。因为体检中心在2018年时未能及时发现他的病情,导致肿瘤在自己身体里继续生长,体检中心应对自己后续医药费负责。

  体检中心表示,体检主要是发现异常,发现阴影不一定代表发现异常。王先生现在治疗产生的费用,不是体检中心检查造成的,而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不同意赔偿。

  王先生于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体检中心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体检中心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最终,海淀区法院判决体检中心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为何法院没有全部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体检中心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秦鹏博,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记者:健康体检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秦鹏博:健康体检是医疗行为。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因此,健康体检的本质是医疗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健康体检中心作为医疗机构所必须满足的人员数量、医护资质及体检场所等等,例如医疗机构开展的体检项目必须在原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内,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记者:为何法院没有全部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秦鹏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体检中心作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王先生所受损害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王先生所患肺癌细胞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不会因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即使在2018年发现肿瘤,也要接受和现在一样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也不会有差别。经法院审查后,对这一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由此可知,王先生所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都是其治疗自身疾病的正常支出,与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由于体检中心未能及时告知王先生体内的异常情况,导致王先生对其病情的延误诊断,由此给其造成精神上的不安与恐惧,体检中心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最终,法院判决体检中心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记者:受检者如何才能安心地做一次健康检查?

  秦鹏博:首先,受检者选择体检中心时,应当事先核查机构的资质;其次,体检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的,可以提出查看其是否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再者,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如果受检者接到的是一份不规范的报告,可以要求体检中心重新出具;最后,受检者应当保管好体检报告,这样无论是在体检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还是因体检中心疏漏未履行告知义务,受检者都可以向体检中心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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