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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单纯思维 正当防卫,不起诉

2020-10-20正义网 A- A+

  徐某酒后多次辱骂并掌掴刘某,刘某一再退让,后刘某在徐某再次掌掴时用拳头反击致徐某骨折,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打破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单纯思维

  山东费县:对一正当防卫案作不起诉

  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经审查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论坛主持人/记者郭树合)

  【案情回顾】

  经查,该案被害人徐某曾多次酒后到某公司无故殴打他人、毁坏财物。2019年4月28日,徐某酒后驾车来到该公司,在操作间遇见刘某,徐某因认错人多次辱骂并掌掴刘某面部,刘某一直退让,后刘某在徐某再次掌掴其面部时起身用拳头反击,致徐某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费县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21日,该院对不起诉进行了公开宣告。

  摒弃“唯死伤者大”的办案思维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对正当防卫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把握需要对个案进行多角度、综合性分析。

  第一,在办理伤害案件中避免“唯结果论”。该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伤害案件中由于取证难、证据少等问题,有些办案人员逐渐形成谁受伤谁就是被害人的固有办案思维,导致正当防卫条款一直处于沉睡状态。因此,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应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还原案发过程,充分考虑行为人反击的必要性,不应对反击的程度以及手段作过于严苛的要求,摒弃“唯死伤者大”的办案思维。

  第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在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应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应针对个案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实践中,每起案件都有特定的发案原因与经过,因此,办理个案时应依法衡量防卫限度等认定条件,防止“一刀切”“模板化”办案。

  第三,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体现社会担当。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避免机械办案,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不仅影响当事人的人生轨迹,更应当向社会展现正能量的价值导向。由于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长期以来的保守态度,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往往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刘某不起诉案向社会公开后,社会评论都十分认可我们的决定,这也是我们办理该案的初衷之一,即向社会展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费县检察院对于该案的审查,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不仅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司法办案样本,也与近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追求目的相契合。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公民能够敢于对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立法在鼓励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同时,同样给正当防卫设定了界限,超出正当防卫界限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往往使同类案件,因司法观念不同产生不同定性,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丽江唐雪案等多起涉正当防卫案均引起社会热议,在社会公众法治意识逐渐加强,高度关注案件审理结果的同时,也使得司法机关在界定正当防卫时格外慎重,实践中适用率不高。

  界定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防卫行为所具备的起因、实施防卫行为的时间、防卫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等条件,不能简单的以造成侵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等损害结果,认定防卫人实施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应当是司法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可以有效警示潜在犯罪分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同时也可以鼓励公民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才能引导公民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当防卫制度 从“沉睡”到“唤醒”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和1979年刑法相比,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条件,客观上有利于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但该法实施以来,由于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总体上过于严苛,并未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处于“沉睡”状态的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并没有产生立法者预期的“有利于公民行使防卫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甚至一度为社会所诟病。

  费县检察院在对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过程中,立足具体案情,通过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多次受到辱骂和面部被掌掴一再退让、不法侵害人仍继续加害的情况下,奋起反抗致使不法侵害人受轻伤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该院准确理解和把握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依法认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严格落实公正司法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担当作为的精神,对案件的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司法理念,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向社会明确传递鼓励正当防卫的信号,不仅要鼓励公民为本人的利益进行防卫,而且要鼓励公民为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进行防卫,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以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的初心,敢于作为勇于担当的精神,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该院8月21日办理的刘某因正当防卫被不起诉的案件,也完全符合8月28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希望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大力做好此类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让更多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这对于公众坚定对法治的信仰和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有着极强的现实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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