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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肯德基跌成一级伤残 法院:楼梯无扶手不满足安全要求

2021-06-09 A- A+

  6月8日,消费者罗某在北京西单商场肯德基餐厅楼梯廊道跌倒,随后受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由此向北京肯德基和西单商场请求赔偿一案,在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出现反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肯德基公司的通道楼梯未安装扶手,未满足安全基本要求,是否导致丧失了对罗某提供合理保护;如有扶手是否能降低损害程度,应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因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披露,2019年7月25日11:29许,原告在位于西单商场地下一层肯德基餐厅购买食品后,上台阶上到第3-4阶时,稍有停顿后(原告左手持装有食品的打包袋,右手拿手机),突然贴在墙面处向右后失控倒地。

  复兴医院病历记载:患者约入院前2小时上楼梯时突然出现走路不稳表现,随之摔倒,意识丧失,头部伤口流血,由急救车送至我院急诊,患者意识昏迷,双侧瞳孔散大,直径4.0mm,对光反射消失,双上肢屈曲,双下肢伸直,四肢肌张力高,急诊行CT提示“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中线向右偏移,脑疝”,当日行脑膜切开伴硬脑膜下腔血肿清除术颅骨切除减压术。

  原告在复兴医院治疗至2020年5月18日。出院后原告转原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就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供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0月23日的住院记录。出院情况为,气管导管内仍有少量白色粘痰,无发热,鼻饲进食,大小便失禁。查体神志昏迷,可睁眼,气管切开状态,气管切口处无异常分泌物。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许湿罗音,颈部软,无抵抗感。四肢无自主活动,刺痛左侧身体可屈曲,肌力约2级,间断肌张力高,右侧肢体肌力0级,肌张力低,双侧病理征阳性。

  一审诉讼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6月12日,该鉴定单位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罗某所受损伤属一级伤残;2、被鉴定人罗某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3、被鉴定人罗某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1-2人。原告支付鉴定费6650元。

  肯德基公司于2007年11月与西单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西单商场位于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8号地上和地下一层的区域,由肯德基公司独立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肯德基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所租赁场所施工重新设计装修,因此应由肯德基公司负相应安全保障责任。本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时长约9分钟,录像显示餐厅楼梯往来顾客较多,上下楼均无异样,未发现地面湿滑或结构损坏导致危险。

  结合监控录像及病历记载的内容,原告在从餐厅楼梯向上步行时,不明原因突发意识丧失,身体失去重心向后跌倒,期间原告并无任何下意识保护动作。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商用建筑需要安装扶手的强制性建筑规范。即使安装扶手,亦无法对意识丧失的当事人提供保护的可能。

  因此,原告因自身突发病情导致跌倒受伤的可能性更大,肯德基公司对其经营场所已尽到通常安全保障责任,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记载,当时亦有顾客和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和拨打120,因此二被告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今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前述判决,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本案中,事发现场监控视频可见,罗伟在从餐厅案涉楼梯向上步行时,身体失去重心向后跌倒,其间,罗伟存在右手下意识抓扶的保护动作。但事发现场楼梯并无扶手。

  诉讼中肯德基公司说明事发后案涉楼梯廊道已安装扶手。考虑到本案事故发生位置为通向肯德基公司地下一层区域的通道楼梯,事发当时该通道楼梯两侧均未安装扶手。罗某身体失去重心向后跌倒时,由于肯德基公司的通道楼梯未安装扶手,未满足安全基本要求,是否导致丧失了对罗伟提供合理保护;如有扶手是否能降低损害程度,应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

  此外,依肯德基公司与西单商场租赁合同约定,肯德基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所租赁场所施工重新设计装修。但在肯德基公司租赁使用期间,西单商场亦应作为出租方负有对租赁标的物的监督管理之责。

  故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主体是否存在侵权或者扩大损害后果等行为,审理事实不清。因上述事实认定关系本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责任承担主体及赔偿比例等案件基本事实,二审不宜直接改判,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将上述事实予以审查明确,妥善处理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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