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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员工状告老东家,是员工严重旷工还是公司违法解约?

2022-05-22 A- A+

  赵小丽(化名)在广西一家电气科技公司工作7年后,收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其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赵小丽却说,公司为了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进行了一番不合理的操作。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工作7年遭辞退

  2012年4月5日,赵小丽到位于梧州市的广西某电气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前台。当时,电气科技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半,主要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

  此后,在公司安排下,赵小丽转做跟单商务文员。赵小丽与电气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系一年一签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期为2020年4月4日。然而,2019年8月26日,劳动合同还没到期,赵小丽就收到了电气科技公司人事部的微信,通知她于第二天办理离职手续。赵小丽随即回复:“我第二天早上要去产检。”

  次日,电气科技公司出具了一份离职手续办理表,该表载明:赵小丽的职位为商务文员,离职需要清退工牌、员工手册、押金条、办公用柜钥匙、宿舍钥匙、手机卡等。对赵小丽考勤至8月31日,8月无生产,全月放假,按满勤结算工资至8月31日,社保、住房公积金购买至8月31日。离职手续办理表经部门负责人、总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3人签名确认。

  赵小丽认为,电气科技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是没有在离职手续办理表上签字,但她将工牌、员工手册、押金条、办公用柜钥匙、宿舍钥匙、手机卡等交给公司。

  2019年9月12日,电气科技公司以赵小丽从2019年8月28日开始一直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通知书交给赵小丽。

  通知书载明:公司决定从2019年9月1日起与赵小丽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到2019年8月31日止,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至2019年8月。

  起诉老东家索赔

  赵小丽对电气科技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给予经济补偿不服,向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后,赵小丽不服仲裁裁决,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电气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5600元。

  “2019年8月26日,公司人事部微信通知我,以发工资比较困难为由,决定裁员。我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却要我在次日把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庭审中赵小丽说,“我将工牌、钥匙、员工手册、手机卡移交回公司后,没法继续上班了。2019年9月12日,公司以我不来上班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公司此举是想达到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我当时已经怀孕2个月了,属于孕期,应受法律保护。现在我生了孩子,还在哺乳期,没有工作和收入,更应该受法律保护。”

  电气科技公司辩称,赵小丽入职以来,公司为她购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她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随岗位变换同步增长,公司不曾亏待她。近两年,公司所在行业受到冲击面临经营困难。在连续几个月无生产的前提下,公司还要给几十名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经营压力已超过可承受范围。赵小丽自2019年7月23日起,趁着公司总经理出差就开始放纵自我,连续一个多月不来公司上班,既没有请假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是公司按规定依法解除了与赵小丽的劳动合同。赵小丽在为公司服务的这么多年里,不服从所属领导工作安排。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及企业文化精神,赵小丽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

  电气科技公司表示,对于赵小丽已怀孕这事,公司并不知情。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通知赵小丽办理离职手续,在此之前公司并未收到关于赵小丽已怀孕的消息,直至2019年9月12日公司对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止也未收到赵小丽已怀孕的报备资料。赵小丽在不告知公司的情況下,连续一个多月不来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退一步来说,即使赵小丽处在“三期”内,也并非万能的保护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赵小丽符合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赵小丽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赵小丽在工作期间,曾于2016年获得梧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岑溪市妇幼保健院彩超检查报告单载明赵小丽于2020年4月26日生育一个女儿。赵小丽、电气科技公司一致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赵小丽的月平均工资为4168.8元。

  老东家应予赔偿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电气科技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要与赵小丽解除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26日通知赵小丽办理离职手续。赵小丽收到电气科技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向电气科技公司报告自己需要产检,即视为赵小丽已向电气科技公司报告自己处在怀孕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赵小丽于2012年4月5日入职电气科技公司工作,实际工作至2019年8月26日,工作年限为7年4个月,电气科技公司应向赵小丽支付补偿金62532元。

  对于电气科技公司辩称赵小丽违反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与赵小丽的劳动合同,岑溪市法院认为,电气科技公司解除与赵小丽的劳动关系真实起因是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赵小丽并非不同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只是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偿,且赵小丽于2019年8月27日已按公司要求将工牌、员工手册、押金条、办公用柜钥匙、宿舍钥匙、手机卡等交回电气科技公司,此时起赵小丽已再无正常回公司上班的条件。公司再以赵小丽违反考勤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赵小丽的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当的。因此,法院对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气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32元给赵小丽。

  电气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梧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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