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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农地建厂房的问题

2017-02-16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在集体所有农用地上可以建厂房吗,合法吗?下面的案例分析会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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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集体耕地上建厂房 集体所有农用地不是想占就占

  集体耕地上建厂房

  据法制晚报报道,近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八里营村原村干部孟广林,在本村紧邻南环路的十多亩耕地上建厂房。从盖厂房之初,该村村民就向卫滨区农委、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区规划局等部门不停地反映情况,希望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然而,村民一边反映,厂房一边建设,一年里国土、规划、城建、城管等部门集体哑火。

  集体所有农用地不是想占就占

  按土地用途划分,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对于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限于农用地,从事农、林、牧、渔业,不得改变为建设用地,更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用地规模和用途的改变都须经上级有关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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