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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采蕙兰获刑案一波三折 舆情危机亟待化解

2017-04-30 A- A+

  编者按:4月19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山坡上采了3株“野草”,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原因是这3株“野草”其实是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媒体报道中突出“顺手”、“采野草”、“无意”等词汇,使涉案农民立即获得舆论同情,舆论场展开一场情、理、法之争。

  在舆论观点僵持之际,国家林业局相关负责人称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情出现反转,当地政法机关的执法依据遭受质疑,虽然有消息称河南当地出台规定将蕙兰纳入重点保护范围,但该规定能否作为判罚依据依然受疑。之后,涉事政法机关相继发声,介绍案情细节、主动介入调查,有效遏制舆情发酵,但舆情质疑未消,后续舆情隐患仍存。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归纳舆论关注焦点,提出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舆情事件】

  1. 媒体曝光引热议舆论观点分层

  4月19日,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顺手采摘了3株,后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兰草系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查看该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近日,卢氏县法院一审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该案一经报道,立即引发舆论热议,网易网相关新闻讨论量超42万人次。舆论观点中出现明显分层,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类是认为此种“普法”冰冷而不近人情,此类声音占据舆论场主流,多家媒体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该案量刑过重,如光明网发文《“采野草”被判刑的普法成本太高》、长江网评论《“采野草”被判刑是一堂沉重的法治课》。

  另一大阵营则剖析案情,释法说理引导舆论理性看待。4月19日,南方网发文称,从秦某的缓刑判决结果来看,有一定的从轻量刑的意思,主要以警示、教育为主。4月20日,《华商报》报道称,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挖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曾有多起农民采挖蕙兰而获刑的案例。浙江新闻网评论认为,据此说明,该地农民对蕙兰并不陌生,显然是当地盗挖蕙兰的现象严重,当地政府加强对野生物种的保护。

  2. 舆情反转法律依据受拷问

  4月20日,据澎湃新闻网报道,当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澄清,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和河南省地方重点保护名录里都没有蕙兰。但据专家介绍,由于人们对兰花文化价值的追求,导致野生兰花资源遭到人为破坏,已经非常濒危,希望秦某这一案件能引起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对野生兰科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该报道令舆论哗然,该案判罚的法律依据被推翻,当地政法机关执法依据遭受拷问。

  4月21日,《环球时报》官方微信发文称,早在200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写到蕙兰在河南省的重点保护范围内。舆情再度反转,舆论观点呈现多元化。

  3. 舆情主体发声遏制舆情发酵

  卢氏县检察院:4月21日10时许,卢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披露案件侦办细节,秦某的采伐动机存疑。据介绍,当时秦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人同行,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已被另案处理。但从同行者供述中可以印证,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

  当事人秦某:4月21日16时许,北京时间公众号“此刻”独家对话当事人秦某,其称事发当天,其与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的秦帅,骑车上山采集药材,返回途中无意发现几株开花的野草,两人分别挖了几株放在布袋,继续前行后,被森林公安查获。其本人并不知晓“这种草”是国家保护植物,山上未有任何警示牌。事后才得知,此草为兰草,秦帅曾有犯罪前科。尽管秦某认为判决结果有些不近人情,但也无钱请律师,不再上诉。

  卢氏县法院:4月21日17时许,卢氏县法院官网通报称,该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该院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将依法妥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4月23日,据《华商报》报道,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拒绝接受采访,一位工作人员称,国家林业局的说法不代表鉴定机构,个人的解读不一样,这只是角度问题。[!--empirenews.page--]

  各涉事主体回应后,舆情热度逐渐回落。截至4月26日12时,相关新闻报道达506篇;相关微信文章1000篇;新浪微博话题“#采三株野草获刑#”阅读量达64.2万。目前,此事暂无最新进展。

  【网民观点】

  梳理网民观点发现,多数网民认为法院判罚缺乏法律依据,涉嫌滥用职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放律师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地方性规定不能作为依据。还有部分网民将此案关联争议案件,担心稍不注意就触碰法律红线,如微信公众号“周蓬安的公众号”发文称,“这样的判决结果及‘大学生掏鸟案’、‘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带来一个非常不好的后果,那就是会令民众人人自危。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还有部分网民认为当地林业局、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普法宣传不到位,如微信公众号“律界评论”发文称,“秦某采摘的蕙兰不同于具有明显标志的珍贵植物,要追究秦某刑事责任,首先必须追究当地相关部门宣传不力的责任”。另外,还有部分网民支持当地政法机关保护濒危植物,怀疑当事人可能知晓兰草价值,欲牟取利益,新浪微博大V“潘明先生”发声表示,“农民秦某是认识兰草的,公众要树立法律的严肃性,不给投机心理生根的机会,避免明知故犯的行为”。

  网民观点倾向分析图

  

 

  【媒体观察】

  三株野草带来的法律反思

  这三株“草”给秦某带来的可不只是思想震动,而是缓刑3年的惩罚,给周边群众和参与讨论的众多网友带来的也不仅是法治教育,还有对生态保护执法的质疑和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会越过法律红线的恐慌。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也不能一味生硬套用法律。希望相关部门通过温和方式让广大民众知法、爱法、守法。

  农民采草获刑绝非普法的正确姿势

  能够利用的普法宣传形式有很多,无论是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还是网络媒体宣传,或者印发宣传册等,这些都是正确的普法方式,通过个案的判决引起社会震动,让民众通过“杀鸡儆猴”式的法治教育来知法懂法,绝不是正确的普法姿势。

  【舆情点评】

  ■ 媒体报道断章取义致舆情汹涌

  在这起舆情事件中,媒体报道的导向效应尤为突出。《河南法制报》在报道标题及内容中,突出“顺手”、“野草”、“无意”等词汇,激发舆论对当事人的同情之感,加之“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的普法目的,被指责为“杀鸡儆猴”式的普法,舆论对此种普法方式产生抵触,转向对当地未树立“警示牌”等普法宣传不到位的指责,引发一场法、理、情之争。此外,多篇评论文章及网民观点中,提及“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天津摆射击摊摊主获刑案”等案例,将多个热点案件串联,认为法律不近人情,通过散布人人自危的恐惧感,扩大舆论阵营。可以看到,媒体为了博取舆论眼球,报道中隐去了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案发经过,只截取了法律处罚结果,导致舆情汹涌。

  ■ 媒体挖掘案情 官方回应稍显迟滞

  该案引发舆论关注后,由于始发报道对案情描述并不清晰,舆论持续追问,助推媒体深入挖掘相关细节。从蕙兰的价值、盗采致当地生态环境破坏到此前发生多起类似案件等信息逐渐浮现,舆论观点出现多元化,舆论场中理性声音增多。但国家林业局称蕙兰不属于国家保护植物,使舆情发生反转,当地政法机关执法依据被否定,令舆论哗然。在备受争议时,媒体微信公众号称该案“于法有据”,河南省相关部门早前出台相关保护规定,使舆情再度反转,舆论再度分化。

  此后,卢氏县检察院通过媒体采访,披露侦办细节,通过同行人供述力证当事人秦某并非不知晓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使一部分持同情看法的舆论改变观点。加之,卢氏县法院表示正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坦诚的态度,纾解了部分舆论不满情绪,有效遏制舆情持续发酵。但是,当地涉事政法机关回应稍显迟滞,该案的关键性信息多为媒体爆料,官方在回应舆论时,也未对舆论关注的执法依据这一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解释,舆情隐患并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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