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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疑问解读《人民的名义》大风厂破产故事

2017-05-10孙静波 A- A+

  引发全民收视狂潮的现象级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已经落下帷幕,众多人物都在这场反腐战役中迎来了自己最终的命运。但与此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看去,点燃这场反腐大战导火索的大风厂,是否破产、如何破产、破产是否终结等等,仍然犹如雾里看花。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从六个方面解读大风厂的破产故事。

人民的名义

  一、大风厂到底有没有破产?

  《人民的名义》几乎从一开始就描述了一个背景——大风厂因为在与山水集团的股权之争中败诉而陷入经营困境,最终破产。但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

  从全剧剧情来看,大风厂应该是一家传统国企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职工同时也是该厂的股权持有人。这类企业虽然有别于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这几类企业法人均要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那么问题就来了,长达五十多集的电视剧,并未正面交待过大风厂破产的基本过程。

  首先需要说明一点的是,破产有别于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分为法院主导下的司法强制清算和公司自行清算。司法清算就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一个非诉司法程序解决公司的债务清偿、资产分配、公司注销等问题,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而自行清算则是由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自行成立清算组完成相关清算事宜。而无论哪种清算方式,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公司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即公司现有资产还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否则必须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而破产则是指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况下,在法院主导下,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企业全部债务进行集中清偿的司法程序,破产申请人可以是企业自身,也可以是其债权人或清算责任人。也就是说,企业破产不是“想破就能破”、“说破就是破”,而是必须至少具备两个特点:一是由法院主导,而不能由企业自行完成;二是有居中提供专业服务的管理人参与。

  从《人民的名义》剧情来看,输掉股权之诉后不久,大风厂就停产了,并且负债累累。但停产并不等于破产,欠债未还也不等于必然破产。纵观全剧,从丁义诊出逃直至案件水落石出,耗时将近数月,在此期间,大风厂的财务账册是否经过全面审计、资产是否经过评估处置、对外债务是否集中清偿、对外债权是否清收、职工债权如何处理、股权如何处置等等,本剧均未提及,只是交待了政府垫资安置职工这个问题,随后即进入“旧厂破产、新厂开张”这一篇章。而职工安置仅仅是企业破产程序当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环节问题,该问题的解决绝不意味着整个破产程序的终结。此外,在大风厂的破产过程中,从始至终,既未听到法院的声音,也未看到管理人的身影,并且还存在企业破产后,作为企业资产的小汽车被套牌转让、企业的机器设备没有用于偿债却被新大风厂职工用于生产自救等“bug”。故此,《人民的名义》当中,大风厂的破产应该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企业破产。

  二、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的股权之争对破产有何影响?

  关于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的股权之争,此前已经有了多个版本的法律解读,而本文想要探讨的是,这场股权诉讼的裁判结果对于大风厂破产案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首先,假设大风厂是通过合法的破产程序完成自身命运的终结,那么,在此过程中,如果如本剧演绎的那样,在wuli达康书记的亲自过问下,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诉讼在再审中实现逆转,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大风厂的职工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股权,案件撤诉结案。那么此时,山水集团无权再处分大风厂所占土地或其他资产,但由于此前大风厂确实拖欠山水集团大额借款未还,故山水集团仍然可以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到大风厂的破产程序中来,通过统一集中清偿主张自己的债权。相应的,大风厂虽然赢得股权纠纷之诉,但仍然要面对欠付山水集团的债务清偿问题。

  三、郑乾试图转卖的套牌车应如何处理?

  《人民的名义》中,郑乾为了“挣钱”,试图采用“套牌”的方式将大风厂厂长蔡成功日常所用、但实际上所有权归属于该厂的一辆小汽车拿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上出售变现,而由于这辆车早已因为此前大风厂与他人的诉讼被外地的苑南法院查封,故售车交易最终未遂。如果大风厂进入破产程序,这辆车的命运应该是怎样的?

  对此,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也就是对我们常说的“破产财产”进行了界定。第三十六条则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empirenews.page--]

  回到本剧中,虽然这辆车已被苑南法院查封,但毕竟尚未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变现后用于对前述诉讼所涉债务的清偿,故该车的所有权此时仍属于大风厂,也就是说仍然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内,应该用于破产清算。在合法的破产程序中,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有责任将这辆车从蔡成功及其表弟手中追回,而后纳入大风厂的全部破产财产中用于最终的清偿,根本不可能交由郑乾或其他任何人擅自处分。而此前由苑南法院所审结的前述诉讼的原告,则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持生效判决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统一集中清偿,不能再就该小汽车提前受偿。但是有一种情形除外,那就是该债权人此前已经对这辆小汽车设定了担保物权,那么即使大风厂进入了破产程序,该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行使破产别除权,对这辆小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大风厂的机械设备能否直接被用于再创业?

  本剧中,大风厂破产后,不仅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企业占地以及厂房均未被用于债务清偿,连机器设备也仍然完好无损地存放于原处,直至后来在陈岩石、郑西坡的带领下,企业职工自行出资成立了新大风厂,并且就地取材,直接使用已经破产的老大风厂的上述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生产自救。而这一幕在真实的破产案件中应该是不可能存在的。

  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将接手企业的全部资产,决定企业的日常开支、生产经营、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等全部管理事宜,该企业及任何人均不能擅自处分企业的资产,而属于该企业所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全部资产,都将通过审计、评估、拍卖作价等程序用于清偿企业对外欠付的全部债务。如果在破产程序当中,有部分破产财产当时未被发现,成为“漏网之鱼”,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发现这些财产存在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原来承办这起破产案件的法院按照破产程序中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本不可能出现剧中演绎的前述情形。那么问题又来了,难道就因为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就丧失自救的渠道了吗?这就引发了我们的下一个问题。

  五、大风厂职工应如何选择自救?

  《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破产后,职工们自发出资,成立了新大风厂,积极生产自救。如前所述,这种情形与现实并不相符。而在司法实务中,破产企业职工还有什么有效的救济途径吗?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现行破产法一共设计了三种破产制度,分别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其中,破产重整就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它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不立即对其现有财产进行清算,而是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管下,由负债企业按照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引入投资、重启生产、调整股权、清偿债务,直至起死回生。

  而适合重整的企业通常具有以下特点:拥有较好的市场品牌、完整的产供销链条、相对完善的经营制度、成熟稳定的管理运营团队、具备一定市场占有率的拳头产品。本剧中,大风厂在破产前属于京州市的知名制衣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如蔡成功所说质量绝不亚于国外知名品牌;即使是在企业破产后,该厂职工在短短时间内仍可以立即另起炉灶,迅速恢复生产并获得收益;在新大风厂的生产经营中,该厂使用其他公司设计的衣服版型生产的成衣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其质量也仍然获得了被侵权人的高度认可,并因此成为了合作伙伴。由此可见,大风厂具有破产重整的良好基础,缺少的只是有力的战略投资人以及合理的重整方案。假设,大风厂确实进入了破产程序,此时该厂完全可以自行向破产案件承办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利用现有的技术、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源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引入战略投资人,对现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升级,盘活存量资产,或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等方式消减债务,从经营困境中寻觅转机。而本剧中,人品正直、实力强大、又不乏灵活性的王大路所经营的大路集团公司就完全可以成为特别好的战略投资人参与到大风厂的重整计划中来。相信有此强劲外援带来的注资以及经营理念,加上沙书记、达康书记的大力支持,困境中的大风厂一定可以绝处逢生,而不会如剧中那样最终走向消亡,王文革等老职工也不必再经历后来的种种波折,而是安心生产,与企业共获重生。

  六、大风厂破产和蔡成功有什么关联?

  在本剧中,曾有多处台词提到“蔡成功破产了、没钱了”,但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制度目前还仅仅是适用于企业法人,尚未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故即使蔡成功本人确实因为经营大风厂导致负债累累,也不能称其为“破产”。

  此外,蔡成功虽然是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控制该厂的主要股权,是该厂的经营人和实际控制人,甚至不排除他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流通,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仍然不能轻易地将二者混同。即大风厂和蔡成功应该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大风厂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该以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清偿所欠债务。同时,蔡成功对于其个人对外欠债也应以其本人的财产而非大风厂的资产进行清偿,如果其还占有该厂的资产,如日常所用小汽车等,还要向管理人交还。[!--empirenews.page--]

  同时,还要注意一点,如果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最终查明,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厂经营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该厂破产的,需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该厂的破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蔡成功实施了以下几种行为:无偿转让大风厂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企业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大风厂对他人持有的债权;在法院受理大风厂破产案件申请之前六个月内,该厂已经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作出决定对该厂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除非这种个别清偿可以使该厂的财产受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这些行为将导致大风厂的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该厂的债权人如果还有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那么还可以另行起诉蔡成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剧中,虽然并未详细描述蔡成功如何经营大风厂,但是从他与山水集团签订那份“坑爹”的借款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挪用企业资金与丁义珍合开公司等种种行径来看,不能排除他在实际控制并经营该厂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并因此使大风厂陷入破产境地,故他极可能需要为自己曾经的不当经营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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