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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也应体现公平正义

2017-07-06史洪举 A- A+

  据司法部消息,截至6月30日,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保障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今年3月12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在人民大会堂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媒体集中采访,回应“天价鉴定费”问题,提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各地要在年底前制定出台新的收费标准。

  所谓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如人身伤残等级鉴定、字迹鉴定、物品价值鉴定等,这些鉴定结论决定着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程度甚至诉讼胜负。因此可以说,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司法鉴定收费必须体现公益性和公共性,不能让“天价鉴定费”侵害公平正义。

  对于很多诉讼案件来说,进行司法鉴定是判案的刚性需求,不进行司法鉴定的话案件就无法继续进行。但一般而言,司法鉴定服务具有垄断性质,当事人别无选择,只能被动选择相对固定的鉴定机构。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缺乏议价能力,很难与鉴定机构讨价还价,只能被动接受定价。这样一来,就难免出现随意收费,甚至被收取“天价鉴定费用”的乱象。诸如“笔迹、指纹、印章3项鉴定费用共计172800元”,“2万元费用鉴定了一只价值不到2万的玉镯”等“天价鉴定费”事件时有发生。

  在某种程度上看,“天价鉴定费”已经成了一些当事人寻求公平正义的“拦路虎”。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本就不应设置过高的门槛,以此确保每一个公民均有寻求司法救济的实质机会。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就采取低廉且相对固定的收费标准,且为减少特定群体诉讼负担,还有配套的缓、减、免政策。此外,司法行政部门还会为一些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处理诉讼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唯独目前的司法鉴定领域,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而乱象频生,让一些人因收费过高而打不起官司。尤其是对一些标的额相对较少但又需要鉴定的特殊案件,可能还会出现鉴定费比争议标的额还高的“倒挂”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如前所述,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其收费不能毫无根据地胡来。首先,应坚持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宜实行市场定价,否则难免出现“天价鉴定费”,让人望而却步。其次,应像这次改革那样,由各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支付能力实行差异化定价。既能让各地及时监测成本变化、供需关系变化情况以适当调整价格、均衡资源配置,又可避免全国统一定价后忽视欠发达地区经济水平,变相增加该地区当事人诉讼负担。最后,不妨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援助,减免相关费用,确保其享有必要的司法资源。

  简而言之,司法鉴定服务不是普通的市场化服务,而是关乎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正义的特殊活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收费管理规定,根据相关因素科学、合理、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漫天要价,彻底消除“天价鉴定费”乱象,让人们不因此而打不起官司,并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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