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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拟修改

2017-07-20张维 A- A+

  项目建议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 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现行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之后,现行条例需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也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法规质量,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修改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立法权限、立项、起草、审查、立法后评估等。

  在立法权限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根据《决定》、《纲要》有关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二是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加大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在起草方面,根据《决定》、《纲要》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一是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二是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主动听取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的意见。三是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根据《决定》、《纲要》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的审查程序:一方面,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另一方面,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对行政法规送审稿中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

  根据《纲要》、《决定》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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