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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5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看检察官如何回答

2017-01-05 A- A+

   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呈高发态势,自然保护区林地遭受严重破坏。数据显示,2016年初至今,大杨树地区检察院受理了大杨树森林公安局和毕拉河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38件49人。在严厉打击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还是有很多人并不了解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司法界定,在利益的驱使下触犯法律,下面小编就给你讲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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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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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用农用地如何界定?

  首先,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

  1

  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2

  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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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用数量较大是指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显然,根据该项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其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Q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本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Q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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