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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房屋成“妨碍”?当遭受“排除妨碍”类拆迁时要怎么做?

2019-11-13 A- A+

       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都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约束力,但一些地方在实行征收拆迁过程中,采用排除妨碍式拆迁,一时之间让被征收人不知所措。当您碰到排除妨碍类拆迁时应当怎么看待呢?

       什么是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就是指权利人履行其权利时遭受不法阻拦或防碍时,应要求加害人排除或人民法院强制排除妨碍,以确保权利一切正常履行。
       排除妨碍请求权是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排除妨碍”。《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亦表述为“排除妨碍”,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防碍物权或可能防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防碍或消除危险”。
       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将会以“排除妨碍”与“清除防碍”,被要求腾退房子、拆除房子。“排除妨碍”与“清除防碍”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请求权,那么只有一字之差是否代表二者之间存有着本质区别?
       在应用领域层面,“妨碍”的应用范围比“防害”更加广泛。妨碍就是指对履行权利产生阻碍,这类阻碍不以造成实际危害为前提条件,在绝大部分该类征收拆迁案子中,“排除妨碍”出现的频率更高。防害是指实施了某类损害别人利益的行为,已经产生了危害结果。
“排除妨碍”与“清除防碍”相同点更多,两者之间不好区别。一般来说二者含义相同,通称为“排除妨碍”。比如,在某一征收拆迁项目中,设定了总体、整幢签约奖赏,说白了就是说总体或是整幢被征收签约了,被征收人能得到奖赏款。假如其中一户被征收人不仅不认   同补偿标准,还无故要求高额补偿费,那别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诉讼告此被征收人,这就是所谓的“排除妨碍”或“清除防碍”。所以该被征收人就被认为具有“妨碍意图”,因此别的被征收人就可以排除妨碍。可是该被征收人的房屋即使以“排除妨碍”的名义被拆除,被征收人也应当享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中以“排除妨碍”的名义被拆除房屋的,一定要注意以下内容:
       1、诉讼主体的资格与诉讼理由;
       2、有关政府是否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程序流程,实行征收拆迁行为;
       3、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当;
       4、妨碍情况是否具有正当性,妨碍是否超过合理限度;
       5、妨碍是否实际产生,还是只有“妨碍意图”。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到了“排除妨碍”类拆迁,想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需要具体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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