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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中,要收集什么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019-11-13 A- A+

   证据是一个诉讼中最重要的武器,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王牌”,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对证据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活动中并沒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同一个案件经常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当今,证据分成“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而整个案子的关键环节就在于对“主要证据”的认定上,也就是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常常会由于“主要证据不足”而最后败诉,那么“主要证据不足”又该作何解释呢?


   首先,人们应当定义什么是“主要”。实践活动中主要证据就是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进度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对案件的性质能够产生根本性影响甚至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
次之,“不足”又该怎样理解。在办理案子过程中,“证据不足”就是指所有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整个案子,不能充分证实待证事实。
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一般反映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行政行为责任主体认定的证据不足。这种情况在农村征地拆迁案件中比较少,因为在农村征地拆迁案件中常涉及到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等,所以责任主体不难明确。也有一些案子,通过生活经验和常识就可以判断出行为主体。
  二是对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沒有证据或由于证据不足造成认定事实不清,进而使整个案件结果受到影响。“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是由于整个证据链条无法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此时,征地拆迁律师就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程序来获取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最终,是证据的“三性”问题,在诉讼中“三性”主要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关证据的三性问题,欠缺任何一个特性都会对案件的結果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律师在提交证据时,都要经过认真分析和严谨的判断,最后将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院,避免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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