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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2020-02-29 A- A+

  大洋网讯日前,《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但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简易房、棚房等临时建筑不在发证范围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任务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广东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施行。

  《方案》明确,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据悉,全省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方案》还明确提出: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保障农村妇女不动产登记权益

  鉴于目前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偏低,为尽可能地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历史存量问题,提高登记发证率,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从“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方案》中就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问题分阶段、分情形提出了一些处理原则,为各地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确权登记政策提供指导性意见。

  一是对于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

  二是对于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但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以1993年11月1日作为时间界线,该时间节点前建成的房屋,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该时间节点后建成的房屋,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办理确权登记。

  三是对于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我们结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的沿革,根据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按照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7年、1987年至1993年以及1993年以后等四个阶段,对不同情形提出了处理原则。经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视情形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或经报有权批准机关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涉及扩建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处理原则。

  此外,《方案》还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关于“户”的认定问题,明确以“成年”作为分户的认定条件,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同时强调保障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方案》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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