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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五个阶段简述

2020-03-06 A- A+

  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人类对国家对每个家庭都是最重要的,那么作为管理土地的制度是怎么发展和完善的,土地管理中一些重要的制度和知识,大家也一定会很感兴趣!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目前是在第四个阶段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改革中!

  先简单的概括一下前四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

  在1949年我们新中国成立前,整个国家积贫积弱,在土地制度上,封建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农民佃户承担着沉重的税赋,中国共产党坚持耕者有其田,于是在政权建立后,继续将土地改革进行到底,把老财主的土地房屋等等生产资料没收,无偿分配给农民!这样的话,我们国家在建国初期实现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向农民土地私有制的过度!

  第二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8)

  在农民土地私有后,确实也激发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农民的经营能力分散,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于是我们党提出了农民互助,后来再提出初级合作社,最后发展到顶峰是高级合作社!在互助社和初级合作社时,土地还是属于农民私有的,但是到高级合作社时,农民的住房,土地,牲畜,自留地,自留山等原来从地主那无偿分配来的东西已经又无偿的归还了,实际上已经成为集体所有了!1956年底,全国高级社数量占农户总数的比重达87.8%,表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第三阶段:人民公社化时期(1958-1978)

  但是,,全国大规模的开展兴修农田水利和积肥运动,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高度集中,高级合作社的合作还是满足不了这样的需要,于是拉开了人民公社化的序幕。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很快全国基本实现了"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是一种土地的公有化程度更高,组织规模更大的产权组织形式。人民公社包括三级组织,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土地等生产资料存在三种所有制形式,即公社所有、生产大队所有和生产队所有。

  但是人民公社这种"一大二公"的弊端很快也暴露出来了,于是,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著名的"人民公社60条",明确对当时的制度做了一些调整。规定"生产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的土地,包活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至少三十年不变。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这样就确立了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农村土地所有制也随之转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现在我们很多地方还有生产队,生产大队,渊源也就在此。想要了解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可以阅读丁玲写的小说《太阳照在桑干河上》!

  第四阶段:家庭承包经营阶段(1978-至今)

  中国的农业生产逐渐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到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也基本实现了,可以说人民公社化的20年,为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任务的完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因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许多地方农民的温饱问题也没有解决,于是迫切需要制度上的创新!

  在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重新把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思想路线,把工作重点也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了。于是,我国经历了"包产到户"的萌芽和争论,最著名的就是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发起的"大包干"到组,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形式,1980年,中央通过文件的形式阐明包产到户的性质,推动了包产到户在全国的普及。1984年,中国中央出台《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和承包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流转,鼓励土地逐渐向种田能手集中。1986年6月25日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法律 的形式确认家庭承包责任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理原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性质和发展。

  至此,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农民,家庭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则通过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修建和维护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总体上把握经济发展,实现统一经营的职能,形成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进入21世纪,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了客观的需求!2016年10月30日,中国中央发出文件,形成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做了修订,开始实施这一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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