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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打110管用吗

2020-07-08今日头条 A- A+

  房屋被强拆,很多人对此是欲哭无泪。明知房屋强拆违法,但作为弱势的一方,被拆迁人常常感到迷茫,不知道采取何种途径才能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向您简单介绍一下当遭遇强拆时,我们如何向110报警。

  1、强拆房屋的价值较大按刑事案件报警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110报警服务台全天24小时受理群众的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其中,受理电话警情的范围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被强拆的房屋价值较大,应按刑事案件报警。拨打110报警之前,要对违法强拆行为尽可能的进行全程录像,要求录像要清晰、完整。

  2、拨打报警求助电话要注意的细节

  拨打110报警求助电话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简明扼要陈述情况。要讲明所报警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目前状况等。如果是发生了违法强拆案件,要说清歹徒的人数、特征,携带什么作案工具,乘坐什么交通工具。

  2)如实反映事件的实际情况,不夸大,不歪曲。

  3)尽量克服焦躁情绪,吐字清楚。

  4)说清自己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以便公安机关与你保持联系。110答复出警后,要在事发现场等候,详细介绍情况,即 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3、接警后不出警或出警后不作为怎么办?

  建议报警人先在报警时进行电话录音,以备事后查询,其次,派出所出现场时要录音录像,或者要求派出所的人员做笔录,保存好派出所出警处置案情的过程,尤其是出警时间及处置过程。掌握以上证据后可以寻找专门的拆迁维权律师依法针对派出所的行为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2条还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4、禁止违法强拆法律法规支持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等。

  另外《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刑法》、《城乡规划法》都写明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强拆行为所带来的相应后果。

  5、《民法典》中关于违法强拆的规定

  《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这里面的“恢复原状”是实践中房屋遭打砸破坏甚至部分强拆时被拆迁人可能选用的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恢复原状”的适用有其客观条件,即房屋是否具有被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

  若涉案房屋系被错误认定为违建,或者并未在征收范围内而遭“误拆”,那么恢复原状是确有必要的。

  而对于已经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而言,若其已在强拆中被完全摧毁成废墟瓦砾,则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被拆迁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被拆迁人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直接主张行政赔偿。

  《民法典》的1260条中有许多内容会与征收拆迁及其补偿纠纷发生关系,被拆迁人可利用其施行前的半年多时间加强对其的学习了解,充分捍卫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确保在拆迁到来时能够具备补偿安置主体资格,获得补偿。

  6、禁止违法强拆的相关政策通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载明:“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

  2011年3月17日,《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着重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姑息。

  7、对于非法强拆,有哪些维权方式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 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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