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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重建,房屋被强拆,最终被认违法

2020-09-18今日头条 A- A+

  在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地上房屋实施了违法强拆,那么在强拆的责任主体在不明的情况下,强拆违法的责任应该推定给谁呢?今天,通过一则胜诉维权案例,来庖丁解牛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刘女士家在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板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4年5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2011年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收征实施方案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815号),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该村集体农用地及建设用地。2015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2015]第8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地点为洪山区洪山街。涉案房屋在洪山街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征收范围内。2017年3月29日,在房屋权利人及本案委托人刘女士没有与任何组织和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的前提下,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刘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在律师的介入下,案件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对刘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解读:

  第一、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除的责任主体问题。

  参照武政办[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及武政[2009]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遗等工作的通知》:“……(二)旧城改造工作程序……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编制规划方案: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等规定,被告洪山区政府是本案所涉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的拆除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合法程序,即使被告洪山区政府没有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该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亦应由被告洪山区政府承担。被告洪山区政府因征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第二、因违法强拆赔偿被拆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和附属物损失计算问题。

  进一步思考,如果推定洪山区人民政府为强拆责任主体,即解决了谁来赔的问题,那么,第二个问题就要解决赔多赔少了。原告主张的因违法强拆赔偿被拆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和附属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9040025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公民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十三份证据均不能证明已造成29040025元的损失。律师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完全能够证明公民财产遭受的损失数额,无须另行举证。所以,就该项请求,指导委托人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及代理律师的主张,裁定就赔偿请求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维权建议:

  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实施征收过程中,实施了违法强拆。那么,当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时候,被征收人应该以何人为被告呢?通过此案得知,在某些情形下,即便强拆主体不明确,无法找出被告的前提下,通过这个司法判例可知,以政府相关征收文件为依据,我们也可以推定区政府或者市政府为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任,即便区政府、市政府不是直接的实施强拆的行为人,这种主体的推定也是可以被法院认可的,进一步由责任主体对被征收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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