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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公告,六种房屋不能视为违法建筑,须给予合理补偿

2020-09-22今日头条 A- A+

  目前,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总是伴随着征地拆迁,从最简单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也是不公平的,人们已经安居乐业十多年了,生活管理没有问题,也没有相关部门来做相关的鉴定和处罚,临拆迁了征收方却抓着手续问题大做文章,认定房子是非法建筑,强迫拆迁,只有很低的补偿,甚至没有补偿,这真的公平吗?

  不可否认,农村地区大量房屋缺乏文件和程序,但这并不完全是当事人主观行为和主观意识上的一个错误,有些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制度原因在建设的时候,错误的地方不是人,住房建设不容易被视为违法建筑。而大多数普通百姓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很难反驳征收方的说法,所以房屋赔偿要么是肆无忌惮,要么根本得不到一分钱。今天就为大家揭穿一下征收方的某些伎俩,直击他们在实践中所犯的一些错误。

  2021年房屋拆迁,这六类建筑依法不该算作违建,应当进行正常合理补偿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80年代的房屋需要注意区分。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因此,如果是1986年以前建造的房屋,那么按照“法不溯既往”的原则,过去的行为不能受现行法律的约束,非法建筑的责任不应受到调查,因此,不能从法律上判定这类房屋是非法建筑,甚至是非法使用土地或非法占用土地。

  二、《城乡规划法》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

  我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建成的房屋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的追溯效力和法律的适用,如果该建筑物属于2008年以前的建设、重建和扩建,并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此类房屋也不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就算是归为违建也一定要给予补偿。

  三、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养殖建筑

  在农村常见到村民在自己土地上饲养禽畜,修建猪圈、鸡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此,养猪、养鸡等属于农业畜牧业,所以使用符合法律第(一)款的规定。第二,猪圈、鸡舍不需要打地基,不会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的破坏,因此,很难将其视为非法建筑。

  四、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无房屋产权的房屋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但没有房屋产权证,这类房屋很难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因为房屋已经取得了任何以前的程序之一,说明其土地使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许可,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可以通过更换程序来改进其文件。从处理案例的实践来看,这类房屋可以争取合理的补偿。

  五、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

  早期,许多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同意在土地上建房建厂,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应随便认定为违法建筑,应遵循利益信托原则,作出正常合理的赔偿。特别是在江苏和浙江一带,已经有了相关的司法判例。

  六、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售乡镇企业(包括老城区)的土地使用权,但在出售时,地面上的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也不能随意认定为非法建筑,因此,直接从政府手中购得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权,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

  即便真的属于违建也不能随意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拆迁实践中,处理一些非法建筑物的征用者的做法往往过于随意,直接将其拆除,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是非法建筑,也不是说拆迁必须采取法律程序,如果各地的建筑物都可以随意认定和拆除,那么当事人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必要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拆迁人应当在拆除违法建筑物前作出行政决定、催告、执行决定和其他程序。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物,造成相对人损失扩大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损失的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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