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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要做到“七个必须”原则,否则拆迁户可依法拒签,依法维权

2020-09-22土地论坛 A- A+

  一直以来,很多老百姓对于拆迁方处理拆迁的某些方式方法并不是很赞同。实际上,法律及政策对于拆迁本身是做了严谨规定的,那么拆迁方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就要有所限制,严格依照法律及政策的规定,不能按自身意志去行事。

  一,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征地拆迁。因此,任何参杂商业开发的征地拆迁都是违法的,比如以经济开发、生态新城等等概念进行征地,实为商业街或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这些都不符合“征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这一大前提。

  二,必须有公告,未经公示、告知,不得推进征收拆迁

  “公告”在征地拆迁领域中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或者送达的方式,更已成为了一种程序性原则。《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和义务。如果说相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比如城市房屋拆迁如果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这属于行政不作为,这样的征收行为通常是违法的。而在没有任何公告的情况下,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甚至直接要求腾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公告即意味着知情权的保障,其后才可能涉及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的行使。故此,大家一定要牢固的树立“公告”意识,对于没有进行公告就谈补偿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要谨慎,没有看到公告则可以拒签;对于有公告的拆迁行为,及时将公告完整拍照记录下来,必要时提供给专业律师,这对于判断涉案项目合法性,提升补偿安置诉求十分重要。

  三,评估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而评估这件事情是不能完全按照拆迁方的意志来进行的,必须要依法评估。

  比如机构的问题上,法律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那么,那种由拆迁方直接指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就是错误的,违法的。

  四,必须是先补偿后拆迁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说:实施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在律所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少拆迁方为了节约成本,采用“先拆后补”的方式进行拆迁,这是极其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当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的条款,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轻易签字!

  五,补偿必须做到“越拆生活越好”的原则

  拆迁进行补偿的最为基本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如果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六,拆迁方式必须合法,禁止采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拆

  对于不同意签字的被拆迁人,拆迁方常常会采用非法手段进行逼签逼拆。对此,国家也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进行强拆必须经过法院裁定

  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不合法的。如果说补偿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就直接强拆,这种做法严重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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