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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该如何补偿?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09-23牡丹晚报 A- A+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菏泽本市实际,制定《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办法》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作

  2015年11月4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15〕29号),此办法有效期5年,至今年11月3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需重新修订《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24日修改)。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一)总则部分,明确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总则纲要。(二)征收决定部分,明确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要求。(三)征收补偿部分,规定了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作出补偿的实施标准。(四)征收评估部分,规定了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以及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五)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类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六)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限。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2020年4月,市住建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在多次征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又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意见。经多次调研,积极借鉴外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着手起草修订《办法》。8月,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局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根据公众意见又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先补偿、后搬迁

  《办法》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办法》中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求意见截止到10月9日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起草了《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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