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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担心逼拆与强拆,并且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2020-09-23土地论坛 A- A+

  拆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认知,没有办法洞悉整个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缺失主动权与参与感,最后的结果往往就是签下了内容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低以至于越拆越穷。事实上,国家制定了不少规范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法规,既制约着拆迁方的拆迁行为,也保障着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其中九条重要法律是拆迁方不能违背的,被拆迁人对这些法律规定必须要有所了解,发现有一条不符合,该维权的维权。

  一、 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二、 房屋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造等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国库利益、土地储备等理由不能作为房屋征收的理由。征收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三、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拆迁人对于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两点,一是拆迁房屋价值的确定,需要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二是接收拆迁奖励,必须要以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前提。

  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补偿问题与被拆迁人签协议

  双方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不管哪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诉讼。

  六、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拆迁只提供单一种补偿方式,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 补偿到位后才能要求搬迁

  《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实质上“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符合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只有在征收房屋时,及时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适、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

  八、 不能使用暴力或断水断电来强迫搬迁

  《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形式(包括暴力或软暴力)的逼签行为,都是违法的。针对此,被拆迁人要积极收集证据,利用起法律赋予的权利。

  九、 拆迁方无权直接强拆房屋,必须要向法院申请

  《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经过法院裁定便进行强拆,则是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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