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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不能迷茫

2020-09-23今日头条 A- A+

  对于拆迁相关的消息,被拆迁人往往都是从拆迁方的手中得知,内容比较单薄。须知,一些拆迁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于拆迁政策的解读其实是相对片面的,有可能会强调对他们自己有利的,却忽视对被拆迁人来说有利的信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一定要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深入了解法律知识、申请信息公开、询问专业律师等方式去缩小与拆迁方之间的信息差距。那么,拆迁过程中有哪些对于被拆迁人至关重要的政策法规呢?

  没给补偿款,就让先搬走,合法吗?

  这是一定不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以免出现房屋被拆除了却拿不到补偿的情况。事实上,这一规定是根据社会存在决定而作出的社会意识。过去的征拆事件中,常常会有地方为追求进度而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采取行政手段要求被征拆方先让房,进而引发许多矛盾与纠纷。为纠正该错误行为,这一规定应运而生。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利于广大被拆迁人的这一项,我们一定要善于利用。大家要谨记先补偿后搬迁这一顺序绝对不能乱,若房屋搬迁前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无论拆迁方给出怎样的攻势,或软或硬,都不要签字让房、同意拆迁。我们百姓也有权要求拆迁方先明确补偿款。

  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吗?

  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自主选择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被拆迁人是完全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自由的选择补偿方式的,拆迁方无权干涉。同时,拆迁方不能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是变相的迫使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这些都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口头承诺可信吗?空白协议能签吗?

  实践中,总是有被拆迁人陷入“空白协议”带来的困境之中,因为拆迁方善于将利益当作诱饵,例如他们会跟被拆迁人许诺,只要提前签下协议,就能得到比别人高上许多的补偿金。

  关于“空白协议”,律师已经强调过无数遍了,一定不要相信,被拆迁人自己要长心、长头脑。在补偿内容还没有确定下来的情况下就签了协议,这无异于将主动权完全转移到了拆迁方的手中。针对空白协议中的补偿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拆迁方想怎么填就会怎么填,而你就只能如砧板上的鱼肉一般,任人宰割。这里还要提醒一下,不合理的协议请一定不要签,一旦签了就难有回旋余地。

  拆迁补偿款包括对哪些事项的补偿?

  拆迁方给的拆迁补偿款中究竟包含对哪些事项的补偿,了解了这部分内容可以让被拆迁人对自己应得的补偿金额有一个大概的认知,从而避免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补偿中一般包含三项:第一就是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包括了房屋价值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室内装饰物的补偿;第二是因拆迁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第三部分就是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部分补偿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一般也是一个较大的金额,是拆迁补偿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拆迁方能够随意实施强拆吗?

  实践中很多拆迁户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拆迁方会直接威胁到“再不签协议就要强拆,你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很多不懂法的拆迁户害怕到时候真的会遭遇强拆,并且拿不到补偿,于是轻易的便妥协签了字。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拆迁方是能够随意的实施强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在拆迁中实施强拆必须要经过法院裁定,司法强拆是拆迁中唯一的合法强拆,拆迁方作为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利径自强拆的。即便是进行司法强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能说拆就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个规定的存在,实践中部分拆迁方会采用认定违建、认定危房等方式试图规避这一限制条件,进而直接强行拆除,这些行为统统都是不合法的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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