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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被拆迁人能否拒绝拆迁方指定的评估机构?

2020-12-09今日头条 A- A+

  实践中,很多时候“评估报告”已经成为了征收方降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的一种手段。有的征收方尤其喜欢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进行干预,不注重百姓的参与权,私自指定评估机构,使得评估结果被恶意低估。征收方用这样的评估结果来跟被征收人谈补偿,却又说“这是由权威机构评估出来的,就是这么补偿的,无法改变”,被征收人不懂也就不知道怎么说理。又或者是利用公权力,根据这样的评估报告去作出补偿决定,导致补偿结果偏低。

  事实上,征收方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是违反国务院令第590号中第20条规定的,征收方正是抓住了被征收人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薄弱的这些缺点去进行一些不合法的操作。实践中,由于被拆迁人对于房屋征收评估的程序知之甚少,不知道哪里出现了问题,也不知道出现问题时可以怎么救济,以至于实际补偿总是与理想中的价格相差甚远。关于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的补偿依据、针对评估结果的救济,这些都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今天就跟大家讲讲这三个重点内容。

  一、评估机构由谁来决定

拆迁中,被拆迁人能否拒绝拆迁方指定的评估机构?不满结果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如下:

  从上述规定可知,评估机构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无论如何征收方都无权私自指定,征收方不能剥夺与忽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征收评估机构完全由征收方主导控制,这明显极为不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的作出,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评估房屋的补偿依据

拆迁中,被拆迁人能否拒绝拆迁方指定的评估机构?不满结果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如下:

  因此,征收活动中评估机构需要实事求是的按照市场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而被征收人也应当要知道,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参照周边商品房市场价。那么如果出现评估结果或者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与市场价相差较远,为保障未来生活与居住水平,被征收人应该要及时维权,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积极与征收方协商谈判,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针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的救济

  法律在房屋价值评估环节,为被征收人设置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内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复核与鉴定,这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济权,被征收人要理解权利,注意时效,并积极行使权利。事实上,走法律途径维权时需要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的,被征收人要维权就必须要抓住申诉、复议乃至诉讼的时效,错过了也就相当于失去了司法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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