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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2021-08-30 A- A+

  日前,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09号建议的答复》中再度强调,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那么,返乡下乡搞“城乡融合”人员的居住用房问题怎么解决?宅基地制度改革又将向何处去呢?

  这份《答复》开宗明义地指出,将持续加快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

  而对于许多农民而言,这一存在了6年(自2015年算起)的改革试点颇有些“看得见,摸不着”的朦胧感。原因之一是其始终都处于“试点”阶段,所覆盖到的县区事实上相当有限。

  简单地讲,它的原理就在于坚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不动摇,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殊的身份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分离出“资格权”这一全新的概念,从而将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放活。

  显而易见,所谓“买卖”“出售”的都是所有权,卖给城里人的宅基地自然就和村里没关系了,这显然与当前的法规和政策完全背道而驰。各部委反复重申《答复》中的上述表述,原因就在于此。那么,受政策鼓励返乡下乡创业的现城市居民又该住哪儿呢?

  目前可见的解决方案包括长期租赁房屋居住和与村民共建共享房屋。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实践中,为吸引有实力的非本村村民返乡下乡创业,签订一份十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已是较为常见的做法。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还指出,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这种合作建房模式在一些地方已有试点,其原则在于宅基地使用权仍归本村村民所有,而参与合作建房的返乡下乡人员只能获取其所建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这就确保了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不会完全被城市居民、工商资本占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有望复合利用】

  《答复》中还就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如何盘活利用的问题做了说明,其中指出,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也就是说,未来宅基地将逐步摆脱以往单一的供农村村民居住生活使用的功能,被赋予更多利于产业发展的用途。

  但同时《通知》中也强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这也与前述《答复》中对城市居民占地建房、购买农村房屋的态度完全一致。

  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仍将稳慎推进下去,各地农户要在确保自家宅基地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关注所在市、县地方政府出台的改革试点政策文件,充分行使参与村民会议等村民自治权利,结合自家的人口收入状况和宅基地使用现状作出较为合理的参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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