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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拆迁就是危房?老百姓需要注意什么?

2022-06-06 A- A+

  虽然危房的拆除程序与拆迁程序,是完全独立的两套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启动拆迁程序,老百姓的房子就很容易被贴上“危房”的标签。

  在拆迁中,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只有房屋权利人才可启动危房鉴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是否安全,必须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也就是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是启动危房鉴定程序的法定主体。

  房屋安全责任人才可以申请对房屋危险性进行鉴定。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但情况也有例外,比如《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因此,虽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也就是说,“房屋的权利人”才有资格申请危房鉴定,但个别城市也有例外。 二、危房鉴定报告是否合法?

  影响危房鉴定报告合法性的因素包括:送达程序、有效期、评估机构的房屋资质检测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工程师资格证等。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文书只有履行法律上的送达程序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的安全鉴定对鉴定机构、人员、程序具有严格要求。制作危房鉴定报告需有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实地勘测、测试、记录,相关权利人也要同时在场,并对勘测、测试结果签字确认,方能作为鉴定依据。 三、以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强拆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按法律规定,当拆迁启动后,就不得随意进行危房拆除了。否则就会涉嫌程序违法,甚至构成滥用职权。

  具体来说,在拆迁中,拆迁方虽然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这就属于程序滥用了。

  简要一句话概括:当拆迁程序启动后,由于拆迁方原因,补偿安置没有处理好,又随意启动危房拆除程序,是万万不行的。 四、即便以“危房”名义强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区县级政府也有安置补偿的义务

  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快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区县政府作为涉案棚改项目的责任及实际推动主体,其在授权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仍负有确定项目拆迁补偿政策、拆迁方案等职责。

  因此,区县政府依然应保障当事人因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获得的相应安置补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拆迁中,老百姓的房子一旦被戴上了“危房”的帽子,要赶紧判断一下“危房”这个帽子是否合法。假如房子不幸被拆了,咱老百姓也有权主张按照合法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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