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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也能用来拆迁?确认强拆违法

2022-06-09 A- A+

  不可否认,一些地区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确实需要紧急拆房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也是法律定义上的紧急避险。但有些征收方却巧借这样看似合理的理由,实际却是另一种变相的逼签、强拆,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房子被以“紧急避险”名义强制拆除

  曲先生是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的房屋土地,后毕节市某区政府以某水库项目需要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在曲先生并未与征收方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曲先生遭遇了不明人员的非法断电,逼迫搬迁,随后又遭遇了更加严重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曲先生决定来到北京寻求法律帮助。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律师协助曲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辩称强拆是为了实施紧急避险。曲先生居住地出现了山体裂缝,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存在自然地质灾害,该地址灾害在持续降雨的引发下,发生滑坡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都大,因此对曲先生的房屋实施了紧急避险工作,其认为该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解读紧急避险

  是否真构成紧急避险,首先大家要了解,何为紧急避险?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它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大家注意前述解释的关键词——不得已,曲先生的房屋真危险到了不得不拆的地步吗?还是以紧急避险的名义实施逼迁之实?

  无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其次,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程序,那么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综合参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当天的实际天气状况,镇政府对曲先生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不是十分紧急和紧迫状态下,因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曲先生属于水库移民,在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未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各阶段法定程序前,就实施拆除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在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法院认可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镇政府拆除曲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法院的公正审理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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