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土地拆迁

房屋实际面积比证载面积大,拆迁办对多出的面积少补偿合法吗

2022-06-09 A- A+

  导读:一名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住户,近期该住户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本来很高兴。但该住户遇到了烦心事儿,房屋实际面积比房产证上的证载面积大,拆迁办非要对多的面积按照80%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且在石家庄市确实有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于多的面积少补偿是合法的吗?

  经过详细研究石家庄市及河北省的相关规定,确定拆迁办对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80%的标准进行补偿的行为不合法。

  拆迁办主张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80%的标准进行补偿的依据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五条。

  该条文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产证建筑面积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测量超出房产证面积的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的80%进行货币补偿”。

  接下来我们针对于该文件进行详细分析。

  在分析之前,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理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指导,明确“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不得参照适用”。

  我们该如何看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在行政诉讼里,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政府规章存在违反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不会适用该规章。

  那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五条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呢?

  要理解这个问题,大家需要明白政府规章制定的原则。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上述条文确定了政府规章的制定原则,第一:只能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第二: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更直白一点,本案中,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征收部门可以对超出的面积减少补偿的情况下,政府规章所做的规定便与上位法相冲突。

  那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上位法有过减少补偿的规定吗,答案是没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上位法包括《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述行政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可以减少补偿。

  那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五条属于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对于石家庄的这位住户,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房屋补偿的问题。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此建议大家,如遇到类似征收补偿问题,建议大家找专业的征收行政诉讼律师。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