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某雄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260213元。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雄委托韩某协助开展征地安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雄与韩某商定,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韩某代表x镇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与村民签订安置协议,向村民提供安置地并收取费用。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韩某以x镇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名义,使用盖有x镇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公章的《第三期安居工程安置协议书》,与他人签订安置协议,向他人提供安置地并收取费用。
所收取的款项除少部分上缴至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外,其余的2208213元未上缴而被两人侵吞,黄某雄个人分得40万元,但在获悉出售安置地被组织发现后,黄某雄退回30万元给韩某。
二、具体情况
1、2018年1月,经被告人黄某雄同意,韩某与古某1、冯某某、农某某分别签订盖有指挥部公章的“协议书”,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将x新街委斜对面一块288平方米的土地卖给古某1等三人。
之后,古某1等人按“协议书”上注明的每平方米200元共60500元土地成本费分三笔汇入指挥部账户,并向韩某支付现金70万元,双方同意将韩某欠古某1的10万元借款抵作土地成本费。综上,韩某共收取古某1、冯某某、农某某80万元土地成本费。
2、2018年2月,韩某将x新街委对面两块共计160平方米的土地安置给莫某2、莫某1。安置地块比莫某42007年签订的协议书注明的安置地多出21平方米。
3、2019年初,经被告人黄某雄同意,韩某与李某签订盖有指挥部公章的“协议书”,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将x检察室后面一块96平方米的土地卖给李某,并收取李某土地成本费共计288000元。
4、2019年初,经被告人黄某雄同意,韩某与覃某2签订盖有指挥部公章的“协议书”,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将x检察室后面一块96平方米的土地卖给覃某2,并收取覃某2土地成本费共计288000元,其中6000元作为红包给了在场的李某、覃某2等人。
5、采取虚报土地平整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雄指示韩某虚构了一份《清理土方劳务协议书》,经黄某雄同意后,韩某从x镇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虚报工程款52000元。被告人黄某雄将其中40000元用于其本人日常开支,剩余12000元交给韩某。
三、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安置协议书、收据、现金缴款单、会计账本,证人的证言,任职文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3.积极退赃;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5.具有坦白情节。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雄犯贪污罪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侵吞公款,且数额巨大,反映其主观恶性大,辩护人的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作为征地拆迁指挥部指挥长,对征地拆迁事务具有决定权,且与他人协商决定向村民销售安置地,是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不成立。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雄退出的赃款1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黄某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