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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荒后的土地补偿费究竟属于谁

2022-08-08 A- A+

  自行开荒后的土地补偿费究竟属于谁?近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就开庭调解了这么一起刑事自诉案。

  老张是南靖县书洋镇某村村民,上个世纪80年代,老张在一处“无主”荒地上开垦种植起竹青苗。2020年,因政府修建“漳武高速”途经该村小组,向该村小组征用了属于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给该村小组土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533425.2元,其中就包括了老张等人开垦的“无主”荒地。2021年1月,村民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委托老张代为领取土地补偿费,却不想老张打心底认为自己就是“地主”,在领取土地补偿费后,在未经村小组民主评议分配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截留86922元。

  老张对此的回应是:“那些荒地是我开垦的,谁开荒谁所有,这些土地补偿费应该归我们开荒者。”而其他村民却不认同:“老张等人已经领取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33425.2元的土地补偿费本就应该归集体”。为此,该村小组组长等人多次找老张理论,要求老张退还归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不过,均遭到老张的拒绝。就此矛盾,两边“杠”得不可开交。

  无奈之下,2022年1月,该村小组村民联名以村小组的名义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侵占罪追究老张的刑事责任,退还村小组土地补偿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考虑到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且双方当事人都是同村村民,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以后,并没有简单地下判,而是分别和自诉人、被告人进行沟通、分析,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向老张指出“谁开荒谁所有”与法律的冲突。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老张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积极退还截留的全部款项,村小组也自愿放弃对老张的指控以及要求老张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介绍,农户对自己开垦的荒地以及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到底归谁普遍存在错误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开荒的土地其所有权依旧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不是属于开荒土地的农民个体所有。

  本案中,老张在开荒土地时,没有获得相关批准也没有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开荒后土地性质不变,所有权属于集体,开荒者个人享有的是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即我们平时所说的“谁开荒,谁受益,谁使用,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来源:南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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