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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法:拆迁评估有问题,征收补偿决定还能合法吗?

2022-08-08 A- A+

  案件概要

  张先生在河南省某市有合法房屋,2017年4月初,政府对该县进行征收。

  2017年8月1日,政府对张先生下发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收到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很是惊慌,因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明确列明了张先生房屋的经评估后的价格,评估价格也非常不满意,而且只允许货币补偿,同时让张先生在收到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三个月内搬迁完毕,而此前张先生并未见到政府的任何文件。

  面对这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感到了深深的无力,遂决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明确指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政府未对原告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调查,严重违法;

  二,政府未选择房屋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仅以货币补偿明细作为补偿依据,严重违法;

  三,补偿决定中的房屋价值明细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政府未按照张先生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评估,甚至未进行评估。

  政府在庭审时辩称:首先,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对被征收人合法财产的调查程序、征收补偿协商程序、报请程序、审核决定程序、送达公告程序及法律救济程序,程序合法。其次,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涵盖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5条的内容,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度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最后,涉案房屋的价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综上,政府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

  后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虽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但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张先生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方式依据《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的有效期为2015年1月27日—2016年1月26日,至政府2017年8月1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一年的有效期,且政府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就评估报告向张先生进行了送达,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故法院判决:撤销政府于2017年8月1日对张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张先生通过诉讼,最终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像张先生的类似情况,不要害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司法机关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屋征收过程对专业知识和专业程序的要求,决定了只有专业律师才可以做好。在此,希望因房屋征收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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