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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农民权益如何进行保障?

2022-08-09 A- A+

  作为自然资源,土地系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增长,土地资源的需求亦在与日俱增,然而土地并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为老百姓口中的“吃饭田”“保命田”的基本农田,更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然,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违法批地、违法占地甚至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的问题。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甘肃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且根据证载均系基本农田。后因某项目建设需要,当事人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未有征收部门人员与当事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当事人亦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

  然,当地乡政府突然作出限期交地通知,责令当事人交出其承包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督导团队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

  案件焦点:

  1、乡政府是否有权作出限期交地通知?

  2、当事人权益如何进行保障? 案件解读

  一、关于乡政府是否有权作出限期交地通知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规定,责令交出土地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乡人民政府无权作出,且该职权行使的前提是存在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系案涉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并未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即使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亦无权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现地方乡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地通知超越法定职权,明显重大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关于当事人权益如何进行保障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特别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本案当事人从未见过有关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文件,现其土地却已被强行征占,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通过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广大被征收、搬迁人,征收、搬迁部门侵犯被征收、搬迁人的财产权益等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搬迁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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