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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办法

2017-03-06 A- A+

  “土地管理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04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深入,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表示,她将在今年两会上提交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建议适当调整、提高有关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明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相关问题。

  建议:适当调整、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现行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颁布实施,1988年、1998年和2004年曾进行三次修改和完善。

  吴青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深入,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些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中央出台一系列关于土地制度改革政策,土地管理法急需尽快予以修改。

  据新华社2016年12月25日报道,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土地征收标准作了规定。吴青在议案中指出,现行法律距离上次修订已有十余年,目前村民要求按照用地资源条件、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地同价的意愿日益强烈。

  实践中,为加快推进用地征收,往往是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土地补偿问题,最终的补偿标准也远高于法律规定。

  吴青建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提高有关补偿标准。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建议稿中,吴青建议对第47条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现在的“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进行相应的倍数增高。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

  建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已有明确规定,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续期问题尚无定论,这就会带来这样一个疑问:70年的产权房到期后,该如何续期的问题。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续期的期限,续期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使用费,以及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2016年12月曾表示,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吴青建议,土地管理法修改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期限,续期的土地缴纳使用费的标准以及办法等。

  在议案中,吴青还建议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有关内容,明确赋予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强制执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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