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审查,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居民等进行调查摸底。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三、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
依照 国务院2010年10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例如对于一个环境保护项目,环保部门肯定应当参加。
四、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前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让保证公众能够知晓,如举办座谈会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五、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将修改情况及时公布。二是举行听证会后的修改。在旧城区改建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举行听证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工作的实施都需要相关部门来负责实施,而这些部门正是负责组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
七、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那么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八、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对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有所了解和研究,在讨论决定征收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公告与进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公告一般张贴于征收范围内以及周围较为醒目的地点,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十、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因为在房屋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同时收回,因此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样应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