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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拆迁困境

2017-08-12贺卫方 A- A+

  眼下,杨武吴苹夫妇与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之间有关拆迁的纠纷已经陷入一种僵局中。法院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超出最后期限一个星期了,但是房子主人仍然顽强地守卫着自己的财产。各路媒体蜂拥而至,相关报道连篇累牍。照片上显示的那种令人吃惊的场景以及文字报道和讨论引发了更广泛和更强烈的关注。由于这种关注,当地有关部门似乎还在观望,等待着某种转机的出现;更多的人们则是心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路早已变成大坑了——19号,牵挂着那幢兀立于孤岛上的两层砖楼的命运。

  我们注意到,媒体上已经出现一些理性的言论呼吁双方能够回到协商的轨道上。的确,连朝核问题都可以坐下来和谈,区政府和市民之间的财产争议为什么一定要如此剑拔弩张,必须要用强力来解决呢?

  但是,这样的理性呼吁也许不易奏效,主要的原因是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现行法规并没有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框架。仔细阅读2001年国务院颁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发现这部法规根本没有就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作出区分。另外,虽然规定当事人对于房屋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拆迁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六条)问题在于,假如法院最终判决拆迁行为构成侵权,但是房子已经拆除,或者周边已经像杨武的房子一样挖成巨大的深坑,是否可以判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该条例却根本不予涉及。给人的感觉是,立法者压根儿不作这样的构想,或者确信法院决不可能作出这样的判决。现实的案例似乎也支持这样的感觉。

  当然,拆迁条例没有区分出于公共利益与出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并不妨碍我们讨论本案,因为一部更高的法——宪法——规定了这个问题。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政府出面征收或征用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这是再明确不过的。但是,如何区别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这当然不总是很容易的事情。公路、地铁、机场之类不用说是公共利益,为了低收入市民而建设的廉租房也属于公共利益,但是,无论如何,一个商业开发的楼盘是不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的。现在的问题是,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都没有对此作出清晰的界定。于是,只要政府出面的征用,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湖南嘉禾县政府甚至打出的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样一来,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岂非一纸空文?

  一些人担心,如果市民有公共利益这个尚方宝剑,就会严重妨碍城市建设。的确,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常态是,政府与房地产商携手开发,楼盘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城市面貌日新月异,GDP不断增长,这自然是跟城市拆迁较少受到法律上的约束、所谓“钉子户”很容易被拔掉的事实密切关联的。但是,这样做的代价是什么却很少有人考虑。原先住在黄金地界的市民被强制迁到郊区,人可以赶走,房子可以推倒,但是由此产生的怨恨却难以挥之即去。政府与商人的结合不仅加剧了官员的腐败,也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尊严,弱化了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能力。某些楼盘由于商人决策失当或者欺诈骗钱,政府也要“背黑锅”,最终甚至得不偿失。

  更重要的是,没有那个地方可以仅仅依赖政府和房地产商而维持持久的经济繁荣。法律严格地保障每一个升斗小民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安心地经营自己的火锅店、杂货铺、小旅馆,让他们确信自家房子下的土地是安全的,有了钱可以盖起美轮美奂的楼宇,子子孙孙,安居乐业。民富然后国强,整个城市就会越来越美丽。相反,如果财产随时可能被肆意征收,人们就总是担惊受怕,不敢在土地上作大投入,破屋陋巷,害得政府为城市面貌而焦虑不安,改造又没钱,只好依赖房地产商,强制拆迁,又导致恶性循环,不知伊于胡底。孟子不是早就讲过这样的道理么——“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百姓都因为没有恒产而胡乱过活,大家都没有长久之想,城市也好,国家也好,恐怕是很难走向真正富裕和和谐的。

  杨武吴苹拆迁事件显示了我们今天面临的个案困境,同时也折射出相关法律乃至更深层次制度的困境。在期望这个事件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之余,我们也期盼个案能够引发反思和创新,引发深刻的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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