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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决拆迁与政府善治

2017-08-12邓聿文 A- A+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是一句古老的治国格言。对于一个以执政为民作为治国理念的政府来说,高度尊重民意乃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前提;科学处理民意,则是执政为民的必需智慧。

  近期,北京市自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单个拆迁项目酒仙桥地区房改带危改工程因由居民投票决定拆迁进程被舆论看作是城市拆迁中的“民主试验”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8日居民投票的结果显示,在拆迁所涉及的5473户居民中,有3711人进行了现场投票,占总数的67.8%。而在3711票中,赞成票2451张,占总票数的66%,占所有居民的44.8%。反对票1228张,占总票数的33%。无效票32张,占总票数的1%。

  这一票决结果虽然可能没有达到政府和开发商所希望的那么高比例,但总算为政府的拆迁开出了一张合格的“民意单”。因此,单从票决结果来看,政府和开发商是可以放心的。也因为此,一些评论认为此次票决民主是一种“伪民主”,他们的理由是城市拆迁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而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不能由民主投票方式决定的,否则,会出现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对此,我是不大同意的。

  不过,我不想在这里讨论民主问题,而想说说政府治理。尽管在酒仙桥危改工程的票决拆迁中,有关部门的出发点是避免出现“钉子户”,也尽管在6月8日的投票中有种种遗憾,比如,没有公众认可的具体操作程序,投票规则和投票内容也完全由街道办和开发商制定,但是,我依然认为这是城市拆迁的一种好办法。在近年因城市拆迁引发出来的各种冲突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时候,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而言,酒仙桥危改工程的票决拆迁,给相对弱势的居民一个诉求自己利益的机会,避免过去政府单向度的行政决定或强制命令,至少体现出了政府的善治意愿。

  所谓善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也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意味着国家与公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作管理,从而促成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而国家与公民社会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此而言,没有善治,就没有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也就没有和谐社会。

  从酒仙桥危改工程的票决结果来看,要体现善治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等特征,前提必须是充分征集和听取民意。民意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意志表达,它是一个社会多树人的利益的集合。因此,一个合理的社会,应当不能无视公民的普遍意志,相反,要创造各种条件让全体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以及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在城市拆迁中,让居民全体投票来决定拆迁进程,这就为实现民意与政府决策的互动,建立了一条合适的渠道。

  可以肯定,一个不尊重民意的社会,不是一个有着良好治理的社会;同样,一个不尊重民意的政府,也不是一个好政府。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舆论管制的逐渐放开和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度和公民权利的维护意识日渐高涨,民意的表达方式和表达渠道日益多元。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开始更加正视民意的存在,并在政府决策与民意之间寻求互动,民众的意见被越来越多地纳入政府官员的视野。这是一个好事,表明我们的政府在善治方面迈出了良好的一步。

  但是,正如政府的意志并不必然是真理一样,民意也有它的盲目性,有时并不是理性思考的结果。特别在有了网络之后,民意的表达有了更大的空间和更便捷的渠道,但也因此更具有情绪性。所以,如何慎重对待民意,在我们目前由传统的威权政治向未来的公民政治转变的阶段,就需要政府仔细掂量。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分析后发国家的社会变迁时,曾指出,当后发国家处于经济繁荣期的时候,也是最容易出现政治动乱的时期。因为这个时候经济发展使人们有私产需要保护,而私产的保护势必促使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政府的民主诉求也增多,如果这种权利意识和民主诉求在一定时间内如突然迸发,其所产生的巨大冲击力非常可能会超过一个社会的承受能力,从而使一个国家陷入政治不稳定。而对后发国家来说,维持稳定又是最重要的工作。中国现在就处于这样一个时期。因此,正如《南方窗》去年的一篇文章所说,如何将激涌的民意控制在目前国家资源可以接受的程度上,在吸收和利用民意实现政府善治的同时,又避免因民意的过度表达而冲击政府权威、引发政治冲突,将考验政府的治理智慧。

  总之,政府的善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民意的尊重上。酒仙桥的票决拆迁以及厦门市暂缓PX化工项目等近期发生的一些事件,表明政府尊重民意并试图改正错误决策的善治倾向。这是值得鼓励的现象。但只有当政府的善治成为一种常态而不仅仅是个别现象时,我们所期盼的公民社会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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