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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制度需要开门改革

2017-08-12张千帆 A- A+

  我一直主张,征地拆迁的首要关键即在于公民参与。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公民参与,一切都是白搭。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既不能指望司法独立裁判,守住公平市价的底线;又不能指望人大积极维权、政府消极自律,因而即便法条明确规定也很难保证实践中的征地拆迁确实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这样便只剩下政府、开发商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博弈,而博弈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力量均衡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的信息来看,中央改革拆迁制度的思路仍然局限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等法律技术层面,而没有充分关注公民参与等制度建设。事实上,拆迁条例的修订本身至今仍是一场闭门式改革,只有少数官员和学者参与;一场没有公民参与的改革产生一套没有公民参与的方案,大概也是情理中事。

  当然,有人会说草案在形成阶段不需要公民参与,草案出台后再吸收社会意见就行了。问题在于,没有公民参与形成的民意压力,就难以推进真正对人民有利的主张;如此形成的草案必然和公众预期落差甚大,最后即便反对意见强烈也只是做出一些象征性调整而不了了之。我们已经知道,拆迁条例改革遭遇地方政府的强大阻力;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凸现“拆迁”—“搬迁”称谓之争,更让人怀疑拆迁条例的实质性改革是否已走进死胡同。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的中央很强大,但是面临地方既得利益掣肘也难有作为。许多人将希望寄托于学者,但是学者的作用更有限,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即便学者愿意代表公民建言献策,也不可能担负起克服地方阻力的众望。归根结底,对人民有利的事情还得靠人民自己来推动,学者或官员是代替不了的。没有公民直接参与,拆迁制度改革本身就难以打破既得利益障碍。

  一旦将权力下放给人民,许多让中央头疼的难题就迎刃而解了,许多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地方官员向中央倒“苦水”,那就把经过理性辩论而形成的多数民意拿给他们看。人民究竟认同什么样的“公共利益”?征地拆迁应该按什么标准补偿?人民和政府各自应该在城市化或城市改造过程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中国未来的发展之路怎么走?毕竟,对于这些影响人民切身利益的基本问题,人民自己而不是官员或学者才有最终决定权。我相信,只要中央愿意调查民意,对于这些问题的主流民意已经基本形成;或即便民意一时尚不成熟,也是因为缺乏充分讨论,只要经过自由、公开和实质性讨论便很容易成熟。如果人民对于中国的征地拆迁制度乃至社会发展模式形成了一致而强烈的诉求,那么地方政府还有什么好说的?当然,如果地方政府在财政等方面确有困难,那么他们的难处也理应成为全民对话的一部分。

  问题是至今为止,在整个拆迁制度改革过程中,连地方政府的影子都没有看到,我们只是从某些消息那里隐约感觉到地方阻力;广大公民更是沉默的多数,他们的利益只是在范围很小的官员和学者那里“被代表”。如此闭门式立法自然悬念迭起、险象丛生,而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草案能否不孚众望也不免让人捏把汗。与其如此,何不在草案形成阶段就广纳民意、开门立法?如果地方阻力实在牢不可破,何不借助人民的力量推进利民主张?如此推动的实质性改革不仅给人民带来实惠,而且也提高了中央的形象和威信,岂非双赢之举?

  对于征地拆迁制度本身,公共参与也可以带来同样的好处。其实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块“烫手山芋”,界定过宽人民不满意,界定过窄地方有怨言。令人不解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偏偏坚持用列举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但可以预见的是,最终出台的“列举”必然只是一些模糊宽泛的原则性宣示;如果不要求公民参与规划、征地和拆迁过程并对地方权力产生约束,地方政府实际上仍掌握着解释“公共利益”的话语权,那么后者依然可以翻云覆雨甚至“指鹿为马”,而通过列举“公共利益”来限制地方权力的企图也就必然落空了。既然如此,为何不把这块“山芋”拱手让给地方人民,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直接决定政府规划的征地或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利益相关的大多数人都支持,那么即便商业开发亦何妨成为“公共利益”,而中央又何必干预呢?如果大多数人反对,那么中央只要通过有效机制保证落实公民参与程序,不合民意的征地拆迁便自然胎死腹中,而无需在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概念扯皮上纠缠不清。

 

  无论是对于征地拆迁本身还是相关制度的形成,公民参与都是让人民放心、让中央省心的决策机制。要让新的征地拆迁制度体现公民参与精神,制度改革过程本身就需要有效的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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