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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应对

2017-09-06惠从冰 A- 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这一改革的科学内涵,积极适应改革要求,努力推进改革,依靠制度的保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准确把握改革的科学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内涵有三层:

  一是审判程序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判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审判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依法审判,也是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但对于后者,以往常常被忽视,审判权与侦查权、公诉权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导致审判结果往往是对公诉主张的附和认同,极个别时候,甚至发生了一些冤错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经过对冤错案件的反思所作出的制度回应。只有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功能,才能倒逼着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自觉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起,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侦查、审查起诉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仅仅具有程序推进的意义,而不具有实体问题上的决断效力。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定罪量刑权的排他性和法院裁判的终极性,决定了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则是为审判程序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做准备的,均应服从和服务于审判活动。

  三是庭审在审判程序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审判活动只有以庭审为中心,真正使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才能增强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和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围绕着庭审开展诉讼活动。诉讼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案件事实应在法庭上查明,诉辩意见应在法庭上发表,裁判结果应在法庭上形成,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自觉按照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开展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设立了更高标准,明确了更高目标。为此,我们首先应当从理念和工作层面积极做好应对。

  一是进一步增强审判中心意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审判活动,对侦查、起诉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对侦查、起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一些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应当依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予以处理,该补充证据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的,及时予以补充、排除,该宣告无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同时,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对侦查、公诉程序的监督功能,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围绕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以审判程序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为自身工作标准。

  二是进一步增强庭审意识,确保开庭审判效果。引导法官把审判活动的重心放在法庭上,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法官力戒庭审形式化、虚化,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努力克服人员紧张、法庭不足等实际困难,依法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应当开庭审理的,全部予以开庭审理。

  三是进一步增强证据裁判意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严格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裁判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更加重视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通过刑讯逼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能力,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情况,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

  四是进一步增强程序公正意识,确保程序规定得到落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例如,采取设置法庭专用通道、不公开个人信息、遮挡容貌、变声处理、视频作证等出庭作证保护措施,消除证人、鉴定人对出庭作证的顾虑。

  五是进一步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充分保障、努力落实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积极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保障;进一步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六是进一步增强司法公开意识,确保公正审判的效果得到提升。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一律允许公民自由旁听;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典型案件,主动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通过深化司法公开,促使审判更加透明,程序更加严格,裁判更加公正,说理更加透彻,不断提升公正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积极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当前,社会公众乃至部分司法人员,对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还存在种种错误认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执行中也时常出现偏差,刑事诉讼“分段包干式”流水作业现象还客观存在,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是“铁路的警察各管一段”。 由于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制约手段非常有限,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常常因为审前程序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关键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面压力,定放两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要在清除错误认识、纠正错误做法上下功夫,更要在完善制约机制上求突破。

  首先,人民法院尤其是广大刑事法官应当坚持原则,守住公正司法底线。人民法院应当增强担当意识,不能无原则地迁就、照顾其他机关,更不能“将错就错”或者降格处理。对于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的,就应当坚决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只有守住底线,才能向社会证明刑事诉讼不是流水线作业,审判程序对审前活动是有制约作用的。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推动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无论是宣告无罪,还是排除非法证据,抑或要求补强证据,都应向公安、检察机关详细说明理由,深入交换意见,以便侦查、审查起诉人员理解、认同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主动按照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案,避免生米做成熟饭的被动。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推动完善相互配合与制约的机制,确保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尤其要通过制度建设,完善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制约机制,推动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公诉机关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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