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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无罪案件, 应当成为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2020-03-29 A- A+

  2017年1月18日重审一审开庭

  今天,我的又一起案件宣判无罪:李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重婚案全案无罪。这是我今年收获的第四起无罪案件。

  该案无罪,确实不易。李志敏原一审判十一年九个月,刘秀丽判五年九个月,我二审介入,最初大家认为毫无希望,但开庭后,发回重审,异地管辖。重审一审开庭后,我邀请朱孝顶律师加入,担任李志敏的辩护人。本案至今历时四年多,终得正果。

  2017年3月9日原二审开庭

  感谢唐山中院,迁安法院,尤其是迁安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王子良法官。我曾在辩护词开篇就提到,王子良副院长是我见过对被告人最具耐心的法官。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院、法官对法治的坚守。当下环境,这样有担当的法官令人感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秋后算账、打击报复而引起的案件,明显属于合法维权,却被污指为敲诈勒索,尤其是为连坐刘秀丽,另指控了重婚罪。案涉政府、当地重点企业,原审一审被重判,而且各地近年来都有此类因上访引发的敲诈勒索案、寻衅滋事案,要想无罪,困难重重。

  我介入案件后,联络媒体,报道本案,并通过网络为他们喊冤。在实体方面,我虽是刘秀丽的辩护人,但全案辩护,提出李志敏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敲诈勒索;在程序方面,我要求发回重审、指定异地管辖的意见得到了唐山中院的采纳,为本案实现公正奠定了基础。

  迁安法院,高度重视本案,主管副院长亲自主审,案件审理过程中,高度重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开庭后不久,就对刘秀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判决虽有拖延,定是各方博弈,王法官和合议庭坚持而来。正义晚到,但没有缺席。

  这份来之不易的无罪判决,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足以成为一个经典的无罪判决。

  第一,界定了索要“较高”拆迁补偿款的同时伴有对拆迁方违法行为举报、控告行为的性质,划分了行使合法权利和敲诈勒索之间的明确界限,有利于分清此类案件民事和刑事之间的界限。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法律保护和鼓励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过程中的不同认识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而与敲诈勒索无涉。

  第二,重申了政府不能也不应当被敲诈勒索的法治原则。如果老百姓的诉求是合法的,那么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受一个合法行为的胁迫。如果诉求是非法的,地方政府更不应该向非法行为屈服,进而处分公共财产。这会让当家作主的人民产生困惑,人民政府为什么会被人民敲诈?

  第三,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回避制度的重要性,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同等重要。管辖和回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的程序性利益,是刑事审判的第一步,辩护律师必须寸土必争。可以说,没有唐山中院指定异地管辖,就没有本案的无罪判决。

  第四,重申了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不合法的规则。这堪称程序辩护的伟大胜利,也许是目前绝无仅有的判例。这一重大程序问题,是肖哲(肖之娥)发现的,足见认真细心于刑事辩护之重要。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用一纸立案决定书就能查遍天下,不时存在侦查某一罪名的过程中发现其他罪名,未经立案,便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如我辩护的黑龙江马彬案。这份无罪判决所重申的规则应当得到推广,一些涉及数罪的案件便可能因此而无罪,并会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鉴于以上理由,尤其是第四点,考虑到全国各地有不少类似案件,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我认为有必要推广本案的无罪判决,在此我郑重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

  2019年刚刚过去一半,我就收获了四起无罪判决:谢启良涉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诉,公安撤案;张玉玺涉嫌故意伤害案,宣告无罪;周伟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3人不起诉;刘秀丽涉嫌敲诈勒索、重婚案,宣告无罪。此外还拿到了两起发回重审(太原姜玉东案、九江蔡晓伟案),一起定罪免罚,一起实报实销。希望下半年继续保持好运,获得更多的正义。吉林王成忠案、芜湖谢留卿案、姜玉东案、蔡晓伟案、海门计算机案、衡水禹建华案、气瓶变气枪案、陕西反杀案之王浪案、厦门汪轶案等,都是明显的无罪案件,期待这些案件尽快宣告无罪。

  最后,祝福刘秀丽和李志敏,再次谢谢法院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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