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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案,没有异地管辖就没有公正

2020-03-29 A- A+

敲诈政府案,没有异地管辖就没有公正
                               ——从河北李志敏、刘秀丽案到黑龙江曹锐、丁凤案

  近年来,“敲诈政府”的案件多发,敲诈勒索这个罪名,跟寻衅滋事一样,越来越多地成为地方政府打压维权公民的利器。这些案件在审理中,都会因地方政府不当干预而难有公平,那么,地方司法,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呢?

  最近刚刚宣判无罪的唐山李志敏、刘秀丽案,给类似案件做出了示范。

  2016年5月16日,李志敏因举报滦县官员和当地的研山铁矿,一审被所在的滦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刘秀丽也被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7年5月31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7月7日,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法院异地审理。迁安市检察院遂再次以上述同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2019年7月8日,河北迁安法院宣判:“举报红人”李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案、重婚案全案无罪。

  李志敏、刘秀丽一案判决

  这份无罪判决可谓来之不易,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刘秀丽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这份无罪判决不仅重申了政府不能也不应当被敲诈勒索的法治原则,更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他强调,管辖和回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的程序性利益,是刑事审判的第一步。可以说,没有唐山中院指定异地管辖,就没有李志敏案的无罪判决。

  同样被指控敲诈政府的黑龙江省曹锐夫妇则没有那么幸运。

  2018年10月12日,曹锐、丁凤夫妇被甘南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被告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院。2019年5月10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甘南县法院重新审判。

  曹锐夫妇案二审裁定

  曹锐夫妇案是因上访而起,系甘南县当地的维稳类案件。曹锐在原一审庭审期间曾经明确提到,甘南县政法委书记曾在甘南县人民政府召集甘南县公安局、甘南县检察院、甘南县法院、甘南县交通局、甘南县运管站等部门的一把手研究该案如何定罪。可以说,原一审曹锐夫妇被重判,是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现在发回重审了,这种不当干预的因素仍然存在,如果不改变管辖,夫妇二人仍然难逃厄运。

  而且,本案有法定的由中级人民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理由。

  该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且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该案还受到国内多家主流法治类媒体的跟踪式报道,具体案情也涉及刑事证据规则、经济体制、国家政策、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多个领域和学科,审理难度较大。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应当由齐齐哈尔中院管辖。

  对这样一个影响巨大、争议巨大、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的案件,其原审判决应该是甘南县法院通过其审委会讨论确定的。而提交审委会都是院长决定,参与过原审判决的甘南县法院院长徐哲,应当回避本案,而院长回避的案子,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但遗憾的是,曹锐、丁凤案发回重审后,甘南县公、检、法依然不避嫌,检察院和公安紧锣密鼓地补充材料,法院审判人员行色匆匆地搪塞律师。甘南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自信地表示,把访民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的案例,甘南县已经有很多了。

  对甘南方面的上述做法,曹锐夫妇案的律师表示十分担忧。2019年7月9日,该案重审一审的辩护人李仲伟、李对龙、冯延强律师,已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EMS邮寄了变更管辖权申请书。三位律师认为,甘南县法院不宜对该案继续行使管辖权,该案应当由齐齐哈尔中院管辖,或者由其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不仅是上述两案,近年来将信访行为入罪成为地方政府“解决”访民的普遍招数,访民因上访而被控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比比皆是。普遍的情形是,访民通过上访维权获得了补偿、赔偿,在政府多年对访民权益之侵害似乎得以平息之时,支付补偿、赔偿的政府部门摇身一变成为被害人、报案人,公、检、法一条龙,访民被重判,政府竟被荒唐地视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当地政府的“维稳对象”,地方政府部门强硬地充当“被害人”的角色,案件走向和处理结果和地方政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此,为了避嫌,为了公正,也为了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有信服力,更能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访民敲诈政府案应当以河北李志敏、刘秀丽案为标杆,实行异地管辖,这样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访民敲诈政府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请甘南县法院和齐齐哈尔中院借鉴李志敏、刘秀丽案的经验,异地审理曹锐、丁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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