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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兰崇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起诉书

2020-04-11农权法律网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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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南郊区大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06) 13号

  被告人兰崇如,男,63岁,194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大同人,高中文化,个体养殖户,捕前暂住本区水泊寺乡牛庄村。2005年6月20日 因涉嫌非法集会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芳,曾用名“焕云”,绰号“牛老板”,女,41岁,1964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40211640602334, 汉族,本区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本菜区水泊寺乡牛庄村。2005年6月23日 因涉嫌非法集会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崇如、陈芳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5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子2005年10月24日、12月20日分别两次退回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后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3月的一天上午,因大同大学征用牛庄村土地补偿费数额问题和对村干部不满,被告人兰崇如伙同麻玉莲、葛培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及水泊寺乡牛庄村村民40余人,窜至中共大同市委门前,用白布书写条幅,围堵大门阻止车辆及行人正常出入,时间长达数小时,严重影响了市委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后经防爆警察到场干预,围堵行为才告结束。

  2005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芳、兰崇如伙同水泊寺乡牛庄村村民30余人,因土地补偿费问题窜至大同市市政府门前,围堵市政府大门近一小时,且与其它单位上访人员一道致使市政府门前行人、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后经劝阻致中午12时许才离去。

  2003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陈芳、兰崇如伙同本区水泊寺乡牛庄村村民20余人,因土地补偿和对村干部不满,窜至本区水泊寺乡政府,采用谩骂、吵闹等手段,冲击乡政府,致该政府工作秩序严重影响,无法正常工作,后经,乡党委,政府干部积极劝说二小时后方才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芳、兰崇如的供述;
       2、证人雷凤英、周满禄、昝生全、马跃平、麻生2年平、任高、麻爱、刘玉喜、麻奎、葛培云、麻全祯、李富忠、刘生宝、齐卫东、常国欣、关建东、白开明、尹永全、昝桂芳、任奎、葛培成、麻玉莲的证言:3、报案材料、证明材料四份、上访接警经过、上访情况说明三份、提取笔录、户籍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九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崇如、陈芳无视法律无理索要占地款,多次伙同他人围堵,冲击政府机关,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卫民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兰崇如、陈芳现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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