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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0-05-27花山检察 A- A+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你同意吗?我同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就制度属性而言,它一方面借鉴了域外认罪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是建立在本土文化、法治资源基础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哪些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官又是如何办理的呢?

  来看看分宜检察院的这2个典型案件

  案例一

  邓某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6日,邓某某驾驶的货车沿府前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府前路涵洞路段时,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以及彭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过调查后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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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邓某某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书,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经检察官审查,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对自己驾驶车辆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致使其驾驶的重型货车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运营,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官在办案中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邓某某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检察官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进行释法说理。邓某某向被害人家属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后,接受邓某某道歉和赔偿,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2019年9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理结果】

  分宜检察院认为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一是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方达成刑事赔偿和解,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二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对案件办理实体从宽,程序从快、从简,实现了繁简分流的办案实效。

  案例二

  邹某某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5日12时许,在分宜县钤山东路“千百晨电商”门口,邹某某看到被害人梁某用手搭在其女朋友宋某某的肩膀上,邹某某上前与梁某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邹某某对梁某进行拳打脚踢,并把梁某摔翻在地上,造成梁某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9年7月26日,经鉴定,梁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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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梁某与邹某某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书。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梁某与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书。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梁某的谅解,梁某建议司法机关对邹某某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追究,该案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办理结果】

  分宜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办案效果,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赔偿和解,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了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良好效果。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不起诉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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