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刑事辩护

疫情期间过半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2020-05-29南方都市报 A- A+

  苗生明

  第一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曾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也可称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类涉疫刑事案件涌现。据最高检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2-4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数为2521人,是非典时期的7倍之多。

  疫情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应遵循怎样的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适用?南都就此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苗生明称,今年4月份,超八成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对涉疫普通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

  疫情下哪些案件适用从宽?

  “对涉疫普通刑案加大适用力度”

  南都:疫情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如何?

  苗生明:今年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数达到同期办结数的76.1%,4月份单月适用率超过80%。2-4月,检察机关起诉涉疫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件数、人数超过一半以上,分别为56.53%和54.66%。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可避免会给侦查取证、确保办案质效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对其酌情提出比正常状态下更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

  当然,我们也强调要注意区别对待,对于暴力伤医、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必须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精神。

  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对于企业人员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好“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检察政策,积极推动适用非羁押诉讼、相对不起诉、刑事和解等程序,尽量在法治范围内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创造条件。

  南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否由谁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吗?

  苗生明: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最终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从宽处罚,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决定。

  总的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一般应当体现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法律规定的“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无论认罪认罚从宽试点阶段,还是现在全面实施阶段,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南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是否还可以上诉?

  苗生明:去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率为3.5%,总体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保障。只有保有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权利,才能使其拥有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自由选择权,进而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不产生抵触情绪,增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度。

  对实践中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对被告人基于正当理由上诉,比如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出自胁迫,或者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被告人通过行使上诉权寻求救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检察官如何防止被“围猎”?

  “案件主导责任突出需加强制约”

  南都:为什么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后,防止被“围猎”是对检察官的考验?

  苗生明:我们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办案检察官叠加了一层廉政风险。一方面,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要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赋予了检察官更多的裁量权;另一方面,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后,要求同一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要同一个部门、同一个检察官承办,相较于此前捕诉分离而言检察官的职权设置更集中。

  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更加突出,检察官在做认罪认罚工作、程序适用、提出量刑建议等方面都要与被告人、律师、被害人沟通协商,与案件利益攸关人员接触增多,廉政风险增加,容易被围猎。

  声音

  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明知、明智状态下认罪认罚,侦查机关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和表现等。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