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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兴善被冤杀17年后,家人获赔66万元,附无罪判决书

2020-09-03大河看法 A- A+

  这是一个与佘祥林冤案极相似的案例:都是无辜者蒙冤被判杀人,而多年以后才发现所谓的死者,竟然活得好好的。但不同的是,冤案只是使佘祥林失去了11年的自由,他终于洗清冤情重获新生;而滕兴善虽然17年后也洗清了冤情,但这个迟来的好消息却再也无法改变他的命运了———滕兴善冤案的四大黑色镜头

  1、滕兴善一瘸一拐地回监,摸着伤痕累累的手脚对人说:“他们这样整我,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杀了人。”说完,他仰天大哭……

  2、面对律师提出的案件5大疑点,警方未予任何合理的解释,只有冷冷的一句“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3、没有血溅白练,没有六月飞雪,也没有亢旱三年。临刑前,滕兴善没有像窦娥那样发任何誓言,他只是本能地大喊“我是冤枉的”,然后就默默地闭上眼睛受死……

  4、在证实丈夫是冤死之后,妻子并未替丈夫伸冤,而是足足沉默了10年。面对女儿的质疑,妻子竟然说:我们没有钱,也怕跟政府打官司!

  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但是,滕兴善却无法获知这个好消息了,因为17年前他已经被处决。2005年,腾兴善的子女获得的666660元的赔偿,其中包括了湖南省高院的国家赔偿款和麻阳县政府的经济补偿款两部分。

  2005年,腾兴善的子女获得的666660元的赔偿,其中包括了湖南省高院的国家赔偿款和麻阳县政府的经济补偿款两部分。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湘高法刑再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怀化分院。

  原审被告人滕兴善,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麻阳县高村乡马兰村农民。已处决。

  申诉人滕燕,1977年4月1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系滕兴善之女。

  申诉人滕辉,1979年7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系滕兴善之子。

  代理人周开松,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腾兴善故意杀人一案,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2月13日作出(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本院与1989年1月19日作出(1989) )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

  2005年6月9日,申诉人滕燕、滕辉的代理人周开松律师向本院申诉称,原审认定本告人滕兴善杀害的被告人石小荣现在还活着,并提供了有关证据,要求再审。本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监字第15号决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亦于同日向本院发出湘检发控申建字(2005)1号检察建议书,并移送了该院复查的相关证据。经依法组成合议法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腾兴善于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与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现金丢失,怀疑系石盗走,出门追赶上石并用手将石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抛入河中。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麻阳县广场旅社店主刘国元证实,其店内有一个叫“小杨”的女服务员,贵州人。刘还于1986年10月到过贵州“小杨”家。

  2、 通过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颅相重合鉴定,并经石小荣的大姐石敦花、五姐石桂仙分别辨认证实,塑刻后的石膏像照片人像与其妹石小荣的相貌相符。

  3、腾兴善作有罪供诉时,供认曾与广场旅社的女服务员“小杨”嫖宿;其交代的杀人分尸部位、特征与尸检报告亦基本一致。

  4、根据腾兴善的交代,公安机关从其弟滕兴平家高柜上提取小斧头一把。检验发现该斧柄上附着毛发一根,经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毛发为人发,血型为“A”型,与死者毛发血型一致。

  5、提取的小腹头经过痕迹比对鉴定,该斧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四周肱骨上遗留的钝器砍痕吻合一致。

  据此,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腾兴善杀害被告人石小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腾兴善不服,以“没有杀人,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于本院。本院原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核准了对滕兴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院现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滕兴善杀死的被害人石小荣,原籍贵州省松桃县瓦溪乡关子门组,出生于1968年11月18日,家有姊妹七人,其排行第六。石小荣曾于1986年至1987年初在湖南省麻阳县广场旅行社打工。1987年春节后原案发前,石小荣离开麻阳失去音讯。1990年,石小荣在山东省鱼台县周堂乡钱赵村与家人取得联系,1994年回到贵州。现石小荣因涉毒在贵州省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麻阳县原广场旅行社店主刘国元证实,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的石小荣就是曾在其店内做事,后又失踪的“小杨”。

  2、石小荣证实,其母亲名叫熊加成,其在七姊妹中排行第六。1986年至1987年初曾在湖南麻阳广场旅行社打过工,自称“小杨”,1987年春节后被人拐卖到山东,1990年与家人取得联系,1994年回到贵州老家至今。

  3、石小荣的胞姐石敦花、石桂仙、石树仙均证实,家有姊妹七人,石小荣为六妹。石小荣曾在湖南省麻阳打工,自称“小杨”,后失去联系,曾被误认遇害,现已回到贵州。

  4、石小荣之母熊加成证实,其生有七个女儿。六女曾多年没有音讯,后写信回家。现回来的石小荣是其亲生女儿老六。

  5、石小荣的舅妈石帮英证实,熊加成共生有七个女儿,没有儿子,也没有双胞胎,现七个女儿都还在,其均认识。

  6、经分别提取熊加成、石敦花、石素娥、石树仙、石桂英、石桂仙、石小荣、石小琴八人的血样送湖南省公安厅科学技术研究所作DNA亲缘关系鉴定,结论为:强力支持石敦花、石素娥、石树仙、石桂英、石桂仙、石小荣、石小琴七人均为熊加成的生物学女儿。

  本院认为,本案证人石小荣所具有的血缘身份及社会身份与原案认定的被害人身份同一,本案证人石小荣在原案中被错认为遭滕兴善杀害,故申诉人申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滕兴善杀害被害人石小荣确有错误,原起诉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本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二、宣告原审被告人滕兴善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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