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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应避免两种偏见

2017-03-28肖恩 A- A+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案件中不可缺少的证据,对查明案情和后续的侦查活动都至关重要。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或非法讯问,其供述就会成为冤错案的根源。所以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人除了要具备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真伪的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注意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笔者认为,至少应该避免以下两种偏见:

  第一,尽量克服身份偏见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偏见有可能是相当程度存在且不易察觉的一种心理。心理学上有一种“光环效应”,它是指当认知者对一个人的某种特征形成好的或坏的印象后,其倾向于据此推论该人其他方面的特征。当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对供述是否是通过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问题各执一词时,公诉人可能会不自觉地倾向于相信侦查人员的证词,这正是受“光环效应”影响而产生的身份偏见。因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身份完全相反,前者容易给人以狡猾、奸诈的印象,后者却给人以正义、诚信的印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存在因刑讯逼供而留下明显伤痕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借由刑讯逼供为自己口若悬河地申辩,远比不上侦查人员的简单否认管用。如果公诉人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不注意克服身份偏见,将会使审查起诉环节失去把关作用,最终可能会铸成冤错案。

  第二,避免确证偏见的思维。

  所谓确证偏见,是指在论证中,对其待证论点(假说)存在轻信或者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观点只满足于确认,而忽略它可能存在错误,也拒绝承认其他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者掩盖对其不利的证据,对论证缺乏批判性态度的不当思维。在刑事诉讼中,确证偏见重点表现为有罪推定。确证偏见在侦查阶段的影响最为直接,侦查人员一旦凭借经验、有限的证据锁定某人有犯罪嫌疑,受确证偏见影响,往往就会较多地关注有罪证据的搜集,而对无罪或罪轻证据不够重视。在审查起诉阶段,确证偏见会让公诉人不自觉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然后再去组织证据体系,从而忽略甚至完全无视无罪的证据,最终使审查起诉失去本应具有的纠错能力。所以当遇到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无罪时,如果公诉人持有确证偏见,就可能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其是在“狡辩”,而拒绝考虑犯罪嫌疑人是被冤枉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当出现与定罪相反的证据时,如果办案人员审查起诉时抱有确证偏见,就可能不但不深入研究证据的矛盾点,反而会尽力去掩盖,消除其对指控犯罪的不利影响。

  综上,在刑事诉讼中,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应尽量避免以上两种偏见,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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