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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案件快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7-05-19李松松 A- A+

  实行轻刑案件快审机制的目的是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项机制在不少试点法院积极开展。但从轻刑快审机制的内涵、定位、价值等角度来看,试点法院经验做法与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刑快审机制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上述制度的构建主要从办案人员的工作便利出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考虑较少,未能真正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来设计,制度设计的广度与深度不够。同时,上述制度构建缺少系统化,未能全面考虑刑事诉讼程序,缺少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的规制。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首先,上述制度无有效的监督机制提高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效率;其次,办案模式仍不够完善,集约化效果并不明显,通过压缩庭审时间来提高办案效率的办法,既无法避免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端,也未能真正提高办案效率;再次,电子化信息共享的材料范围有限,仍有扩展的空间。而专门办案机制仅针对审理阶段,且缺少配套的辅助制度,无法持续性的发挥作用。

  最后,未能考虑到法律文书制度的改革、速裁庭等制度改革,仅涉及到轻刑快审制度的基础内容而未触及核心内容的改革。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刑快审机制,拟提出如下建议:

  (一)分阶段细化适用条件,规范程序启动权的行使

  1、侦查阶段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过程中即需要对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侦查难度等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启动轻刑快审程序。

  2、审查起诉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3、审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最后定罪量刑。

  (二)构建专业化的办案队伍

  在组建专业化办案队伍的过程中,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办案人员应由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担任。(2)工作方式尽量采取办案小组的形式,配备相关的辅助人员。

  (三)利用固证系统,提高证据收集能力

  针对如何在侦查阶段提高证据收集能力,提出以下建议:(1)对言词证据的固定。(2)对犯罪现场证据的固定。

  (四)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扩大不捕直诉的适用范围

  对于如何扩大不捕直诉制度的适用,提出以下建议:(1)把握不捕直诉制度的适用条件;(2)扩大不捕直诉适用罪名的范围;(3)不捕直诉制度的监督程序。

  (五)统一常见罪名的证据审查的类型化标准

  鉴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迫切性要求,认为应对侦查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指导,使其在取证时更加具有针对性:(1)侦查人员在侦查出示阶段首先就应当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应主体资格的证据。(2)对于不同的犯罪,侦查人员都要注意对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方面的证据的搜集。(3)侦查人员要着重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的证据的搜集。(4)侦查人员所搜集的证据必须要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犯法益的具体危害行为。

  (六)成立速裁庭,构建以量刑审理为中心的庭审模式

  在速裁庭中,对符合轻刑快审机制的案件,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当天审查受理,当天排期、分案、移送给审判人员,压缩案件转移时间。起诉书等材料送达被告人后,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缩短庭前时间。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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