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刑事辩护

任意损害财物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017-06-01 A- A+

  5.jpg

沁水县人民法院 崔俊豪

  【案情】

  沁水县郑村镇常店村宋某是村委委员,因施工队在村中施工没有向其打招呼便心生怨气,酒后驾车故意将正在铺设尚未凝固的水泥路面损坏。沁水县公安局郑村派出所接警处置过程中,宋某拒不配合,并打电话纠集张某、郭某到场,采取拉扯、阻拦、抱住执法人员、滚到地塄下威胁执法人员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宋某对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公务罪认同,也承认酒后故意毁坏了正在凝固的水泥路面的事实,但认为物价部门关于被损坏道路的价值鉴定不准,只能定性为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在审判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会导致公私财物被毁坏,但二者主观目的区别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为:一是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炫耀实力、扬名或强占地盘等,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三是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被羞辱、挑衅,或与被侵害物主发生争吵,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

  四是发生场域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挠,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本案中宋某主观上明显具有逞强好胜、发泄不满、炫耀实力的特点,与单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故意毁坏财物具有明显的区别。宋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__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