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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避免民间借贷引发刑事案件

2017-06-03周健 沈潇瑜 A- 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间资金逐步在融资市场占据重要地位,民间借贷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出许多次生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借贷双方的权益。2014年至2016年,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共受理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35件79人,案件类型包括骗取放贷、索取约定外的高额利息以及采用非法手段讨债;涉嫌罪名主要是非法拘禁罪,还包括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涉案金额本金多数为10万元以下,而利息畸高,有的案件中,日息近10%;借贷主要用于个人消费,也有的用于赌博和经营。

  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频发,暴露出当前民间借贷领域诸多问题。首先,民间借贷组织混乱,缺乏有效监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并受金融办或相关机构的监管。然而实践中,不少放贷人并未设立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而是以理财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名义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更有甚者将公司作为幌子,真正的放贷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专门从事高利贷的自然人。有关部门对这些事实上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仅进行工商、税收方面的管理,缺乏对其资金来源、管理层和工作人员从业资质等方面的有效监管。其次,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能力较强,打击犯罪难度较大。比如,对被害人的索债方式从在宾馆等室内空间非法拘禁逐渐转变为在公共场所公开索债等。再次,借款人法律知识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借款人在签订和履行贷款合同的过程中,不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及财产权利受到放贷人的严重侵犯,仍不寻求法律帮助。

  为有效治理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犯罪乱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度先行,依法发展民间借贷。为促进线上和线下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融资需求,建议发展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渠道。制定“放贷人条例”,从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市场准入、资金来源、借款利率、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的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推进民间金融市场有序发展,逐步发展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

  二是加强监管,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是有效引导,监管机关要引导和帮助民间借贷公司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处理应对机制,完善民间借贷公司的风控体系。其次是完善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控制融资风险,保障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间非法借贷引发的犯罪。民间非法借贷一方面可能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另一方面放贷人为索要本金和利息可能导致暴力犯罪,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要加大对民间非法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非法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严惩民间借贷导致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注重预防,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民间借贷行为引发暴力犯罪,有公权力监管不力的因素,也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所以,要充分利用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说法,开展预防高利贷违法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意识,使其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和暴力维权可能造成的后果,引导其远离高利贷,在民间借贷引发纠纷后依法维权。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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