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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冤假错案让正义不缺席

2017-10-14荆龙 A- A+

   

冤假错案,公平正义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图为11月26日深夜,合议庭成员仍在讨论判决细节。(资料图)

 

  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一世界难题,即使最先将DNA检测技术运用到侦查阶段的美国,也无法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犯错后勇敢认错是第一步,通过及时纠错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是关键一步,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是最后一步。

  由此,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和力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人民法院紧紧抓住时代契机,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对错判不回避、不袒护,相继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加大了人权保障力度,让社会公众感受到了司法勇于纠错的态度和努力,让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

  纠错:理念纠偏实现亡羊补牢

  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带队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法律文书,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改判聂树斌无罪。

  回溯案情,这几起典型的冤假错案无不让人扼腕长叹。以聂树斌案为例,1995年,年仅20岁的聂树斌因涉嫌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并于当年执行,其母张焕枝连续多年上访申诉,聂树斌案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强烈关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该案,因证据调查核实艰难,异地复查先后四次延期;2016年,最高法院提审聂树斌案,并最终做出无罪判决。此时,距离聂树斌死亡已经22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的慰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34件重大冤假错案,涉及54名当事人。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些冤假错案的纠正,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提升和重塑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人权保障等司法理念。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33条规定中体现的司法理念更进一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防范:以审判为中心扎紧篱笆

  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在多年的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的现象仍然存在,直接原因是办案人员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根本原因是没有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规定。

  “实际上就是‘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这个饭端上来以后,夹生了糊了,你不吃不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这样评价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流程。

  科学的司法理念需要制度来支撑,只有从制度上彻底防范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冤假错案。

  2014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说明,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6年6月27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审判的中心地位,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彻底转变“侦查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就是突出司法权威,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化、正当化,防止非法证据进入最后的裁判结果。这项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确立审判的高标准,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司法改革环环相扣,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都要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运行,这就促使公安机关取证更加规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律监督更加到位,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必须依规出庭,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只有扎紧制度的篱笆,才能最大程度上防范冤假错案,有力推动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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