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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图与条款不一致 开发商仍构成违约并赔偿

2018-05-24 A- A+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梅某、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下文均称“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梅某购买置业公司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梅某分两次付清了房款。2009年9月,置业公司销售人员电话通知梅某带《商品房买卖合同》至售楼处办理一些手续,梅某发现置业公司其实是要更换合同附件的“房屋平面图”,即予拒绝。2011年8月置业公司函告梅某2011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梅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平面图”中用双实线框出的约20平米的“阳台”未能交付,遂拒收房屋,并于2011年9月2日向置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要求置业公司整改后按照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交付房屋。此后,该公司销售人员先是表示歉意并称会给梅某满意答复,但此后又称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所交付的面积一致,附图只是画错了一根线,故其不存在违约,拒绝进行任何赔偿。梅某遂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置业公司赔偿未能按图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审理经过】

  2012年2月3日庭审中,梅某提供了证人证明置业公司对拒绝交付的露台部分在销售时对外宣称是阳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置业公司则提供了竣工图等证据,称合同附件在阳台外沿处少划了一条线,并明确表示该部分系“露台”,属于业主共有,故不能交付。置业公司还认为合同中“面积”部分明确了所售房屋的面积,附图仅是辅助,故不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置业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存在违约,酌定判令置业公司向梅某赔偿人民币70000元。对于逾期交付的房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酌定违约金30000元。两项全部赔偿10万元。

  置业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在一审裁判的基础上根据不能交付的面积以及房屋价格等因素,重新确定置业公司向梅某赔偿损失45000元。对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梅某的房屋属毛坯房未装修,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计算过高,酌定支付15000元。两项全部赔偿6万元。

  置业公司申请再审后,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较好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驳回了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分析

  1、关于未按合同附件平面图交付房屋之违约的认定

  置业公司认为房屋平面图由于售楼人员的工作失误少划了露台分割线,该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而通过梅某提供的证人可以证明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置业公司对外宣称该部分属于阳台,并声称送给购房者使用,业主正是基于这一点购买了房屋。故虽然该房屋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相符,但仍属于违约。

  2、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日期

  置业公司认为在2011年8月已通知梅某收房,不存在逾期交付的问题。但考虑到梅某系普通购房者,不知争议部分为露台,更不知露台部分实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不能交付,而置业公司始终未告知梅某该部分不能交付,直到2012年2月3日开庭才明确露台性质并拒绝交付。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逾期交付房屋的起止日期应当从约定的交付日起算至2012年2月3日置业公司在庭审中的释明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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